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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法律论证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在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环境权是环境法律的基石范畴,也是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础。以此为切入点更为重要的理由是,法律理论的确立不是独自冥思的结果,需要经过商谈、达成“共识”。法律论证理论学派纷纭,本节对环境权的法律论证分析主要依托的是阿列克西的理论资源并进行适当的阐发。

环境权的法律论证与优化方案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在环境法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环境权是环境法律的基石范畴,也是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础。如何更好地保障和救济环境权利,是通过法律路径解决环境问题、应对生态危机、提升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点构建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法律得以存在和环境法学科得以独立的正当性要求。但是,相对比于传统权利而言,环境权带有更多的时代性和应急性色彩,它的被“发现”(而不是产生)的直接契机是日趋严重的全球性环境危机。因此,在理论积累上的欠缺和认识与确证上的应急性,使得环境权至少在外观上脱离了传统公民权利产生的历史轨道和从裸态权利被法律化的规律,这又使得学界对环境权的态度存在着一些根本点上的争议。

环境权是一种体系化的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建立起来的条分缕析、和谐统一的权利体系,包括公民环境权、集体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并且,应当以公民环境权为重心[72]既然环境权体系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出发点、归宿点和中心,则公民享有环境权利应该就是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基础,也与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相契合。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于环境权的性质与内容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环境权就只是人类权,排除了包括公民个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环境法应该以义务为重心来构建。[73]其实,这二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为把环境权排他性地赋予给人类后,必然的逻辑结果是,公民个人不可能享有环境权利只可能承担环境义务了。因为,“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74]强调公民个人的社会分子的色彩,对改变人类现存关系、走出单子式的个人本位,从“个人主义者”快速走向“整体主义者”有利于摆脱困境、解决危机,但这种个体本应作为“整体”存在的现实关系,已无可争议地表明,“个体主义者”转化为“整体主义者”是“个人主义者”的必然之路。[75]我们不但要强调此一论述在结果上的意义,更要重视其揭示的过程中的必然规律。当本末倒置之后强调从整体出发时、认为环境权只能赋予整体时,必然是对个体权利的漠视而只加诸义务了。(www.xing528.com)

我们可以试着通过法律论证的进路来剖析关于环境权的诸多争议。为什么可以也必须对关于环境权的争议以法律论证理论作为工具进行分析?在一般的观点看来,法律论证关乎的都是一种法律从规定到实践的推论过程,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有关资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方法[76],是传统的司法三段论适用过程。然而,考夫曼从解释学的视角认为,“法律发现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复杂结构。这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法官从来都不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而是始终以一种确定的先入之见,即由传统和情境确定的成见来形成其判断”。然而传统的形式主义却对此视而不见。针对三段论,考夫曼指出:“我们绝非能够分别独立地探求所谓法律推论的‘大前提’或‘小前提’,法律发现绝非单纯只是一种逻辑的三段论……”[77]这一方面表明,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同时,我们可以去寻求法律论证理论更为广泛的涵摄领域与内容。以此为切入点更为重要的理由是,法律理论的确立不是独自冥思的结果,需要经过商谈、达成“共识”。在此意义上,引入法律论证理论分析环境权,在学界还很缺乏学术争鸣的语境下就尤为必要。法律论证理论学派纷纭,本节对环境权的法律论证分析主要依托的是阿列克西的理论资源并进行适当的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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