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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形式谬误研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证逻辑形式有误即产生形式谬误,只要违反定言三段论的六条规则的任何一条,或者违反假言或是选言三段论法的规则,都会犯形式谬误。)及选言三段论,前提皆为真仍可能导出谬误结论。[25]论证型式可作为发现和判断谬误的依据。无奈,小红近日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所以在小红起诉离婚的这个诉讼请求论证里,犯了一个四词项的谬误,因此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而不是起诉离婚。以上是肯定后件的谬误。

法律论证:形式谬误研究

论证逻辑形式有误即产生形式谬误,只要违反定言三段论(categorical syllogism)的六条规则的任何一条,或者违反假言(hypothetical)或是选言(disjunctive-ahernative)三段论法的规则,都会犯形式谬误。定言三段论是法律论证的主要形式,该论证有三个命题,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我们可以称为简单的或非复合式三段论。在法律中仍有复合而有条件限制的三段论法,被分为两个子集:假言三段论法(如果……就……)及选言三段论,前提皆为真仍可能导出谬误结论。[25]论证型式可作为发现和判断谬误的依据。

(一)三段论中的谬误

1.直言三段论中的谬误

直言三段论中的规则可以通过下表来展现:

表一 定言三段论中的谬误[26]

对不同规则的违反呈现出不同的谬误类型,我们主要是通过案例来了解与研究不同类型谬误的特点。

表一中的规则一,根据该定义,此三段论(杀人者必要受到刑事处罚)包含两个词项,小词(张三)与大词(刑事处罚),并借由中词(杀人者)得到结论。如果有四个词项(杀人者必要受到刑事处罚,张三抽烟)就无法得到结论。第四个词项(抽烟)不只不必要,甚至破坏了比较。例如案例:2015年7月,当时二孩政策尚未放开,女孩儿为逃避二胎罚款,与自己年龄相仿的舅舅假结婚,10月份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小红便提出与舅舅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但是舅舅却要求小红给他经济补偿,否则不离婚。无奈,小红近日只好到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例中,小红的诉讼请求是离婚,大前提: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离婚的自由,小前提:女孩与舅舅虽说是假结婚,但是有真实的结婚证书,所以想要离婚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定途径,结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准予离婚。但是在这个论证中还有一个词项就是:近亲结婚。小红与其舅舅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近亲结婚。所以在小红起诉离婚的这个诉讼请求论证里,犯了一个四词项的谬误,因此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而不是起诉离婚。

表一中的规则二,根据该规则,任何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必定主张两个词项的关联,只有在大词与小词经由中词而得以连接时,这个关联才能够证成。结论里的两个词项要经由第三词去连结,必须其中有个词语中词所指派的类的“全部”是相关的,否则每个词可能与类里面的不同部分相关,而不必然彼此有关。[27]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公诉人在对被告人的指控中指出,被告人十一年前因为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属于累犯,刚出狱不到一年的时间又对良家妇女实施强奸,不思悔改,情节极其恶劣,属于加重刑罚的情节。在公诉人的这个三段论的论证中,表面上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法庭的前提并不能合起来证成其延伸的结论。公诉人犯了中词不周延的逻辑谬误,它没有去检验前科证据是否与本案的罪行相关,或是否适用于累犯的规定。因此,用以前的行为证成后来的行为是非常不妥的。

表一中的规则三是大词与小词不当周延的规则。当大前提里的大词不周延,在结论里却周延,称为大词不当周延的谬误;当小前提里的小词不周延,在结论却周延,即为不当小词周延的谬误。[28]比如说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原告的论证想要指出被告作出的通知有瑕疵,必须要详列终止或不续约的理由,但是原告没有详细列出应该有的理由,在这里原告列出的部分理由这个大词,在大前提里是不周延的,因为部分理由无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作出的通知具有瑕疵性。同样的道理,小词不周延的谬误也是如此产生的,在此就不多举例说明了。

表一中的规则四与五,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则结论必须是否定的,因此要证明出一个否定的结论,其中一个前提必须是否定的。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我们不能推断出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形式的推论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否定性的证据很难成立事实命题。比如,当辩护人指出没有办法证明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那么他是要证实鉴定人的鉴定程序不存在瑕疵。但是所证实或假设的,却只是辩护人发现没有能够证明鉴定人鉴定程序不存在瑕疵的证据,那么要想支持自己的论辩,就要找出能够证明鉴定程序不存在瑕疵的肯定性证据。这可能会很困难,但是如果要遵守逻辑规则这是必要的,而如果辩护人不遵循这个规则的话就属于犯了否定前提的谬误。

表一中的规则六,一个有效的三段论,若一个前提是特称的,根据三段论“两个特称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的规则,另一个前提必须是全称的。比如说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前提一:200元是借款;前提二:200元是赔偿款;针对这两个前提,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到底是借款还是赔偿款,因此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判决书中认定这200元为赔偿款,那么该法官犯了特称前提的谬误。

2.假言三段论中的谬误

假言命题就是带有条件的“如果……就……”的句子。它们是复合命题,包含两个部分:在“如果”之后的前件命题,以及在“就……”之后的后件命题。当你否定前件或是肯定后件时,就可能产生两种谬误:肯定后件与否定前件的谬误。肯定前件的规则:若A则B,A,因此,B;否定后件的规则:若A则B,非B,因此,非A。例如,在一个论证中:

该立遗嘱者疯了,他的遗嘱无效。

但该立遗嘱者没疯

因此,他的遗嘱并非无效

可能设想其他使遗嘱无效的状况(其他可能的前件),这状况有相同的后件,例如在立遗嘱时对立遗嘱者不正当影响,而和大前提完全一致。因此,否定该特殊情况(立遗嘱者疯了)并不保证可以否定后件(该遗嘱无效)。这是否定前件的谬误。现在设想在论证时肯定后件:

如果立遗嘱者疯了,他的遗嘱无效

他的遗嘱无效

因此该立遗嘱者疯了

这里的结论又逾越了大前提,因为它假设在立遗嘱者发疯的情况下,遗嘱会无效。但是可能有其他情况使遗嘱无效,例如说没签名、没证人。所以,假设小前提(C是D)并不得自A是B,而是得自任何其他可能的前件:E是F,G是H等。以上是肯定后件的谬误。(www.xing528.com)

3.选言三段论中的谬误

选言命题是含有“……或者……”或“要么……要么……”的语句。前一种构成相容选言命题,后一种构成不相容选言命题。经由否定而肯定的句式:

A是B或是C

A不是B

因此,A是C

经由肯定而否定的句式:

A或者是B或者是C

A是B

因此,A不是C

在选言论证里常会遇到两种谬误:

(1)遗漏选项的谬误。当一个选言命题肯定一对或一组选项里至少有一个选项为真,而事实上漏列了其他可能或者是可替代性的选项时,该选言命题就不完备或“不穷尽”,结论就不确定,也就犯了逻辑谬误。例如,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损害赔偿案件[29]原告三兄弟提起本诉要求被告赔偿向原告正在烧砖的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的损失,而被告则基于原告开砖窑的事实,认为灼伤了其所有的荔枝树,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荔枝树因烧伤无收成的损失,一审判决理应就本诉与反诉一起作出裁决,即便被告放弃了反诉请求,一审判决结论中也应该明确表明对此反诉不再审理的态度,然而该一审判决却漏判了该反诉请求,采取了不置可否的状态。说明一审判决漏判反诉请求是不正确的。

(2)非排他性的谬误。这个谬误仅仅发生在第二类句式中。当人们认为,肯定其中一个选项就意味着另一个选项为伪,而事实上有可能两者皆为真时,就有此种谬误。例如,命题“所有因过失造成的个人伤害的申诉必须在事故发生的两年内提出,否则该诉讼将被驳回”就没有考虑因为伤害后来才被发现而引起的期限损失,在这里,选项并不是互斥的。因此这种情况下也是犯了非排他性的谬误。

(二)论证结构中的谬误

1.论题的谬误

论题就是真实性与正当性需要通过论证确定的命题。她即是论证者即通过论证予以证明的论点,也是展开论证的出发点,例如,“本案是凶案”“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个左撇子”就是论证中的论题。由于法律论证中的论题是要通过论证去证明的观点,因此它必然表现为一种命题的形式。法律论证中的论题是真实性或正当性还是有待探索、验证或确立的命题,刑侦工作中对案情的的分析和破案方式的论证就是为案件罪名提供理论性与真实性依据的过程。论证既然是为了确认论题的真实性与正当性而展开的思维活动,因此设立论题是就必须考虑到它是否有被证明为真或被证明为正当、合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如果某个命题明显虚假或者荒谬,却偏要去证实它真实或者合理,那就难免陷入诡辩的谬误。例如,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二审判决:“闯黄灯是否属于违法其涉及《道路交通法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超越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属于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在二审判决中将运用多种方法使二审判决书接着就采取种种方法将“黄灯亮时,已超越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解释在黄灯亮时已经超越停止线的车辆才能够继续通行,也就是说未超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禁止通行的。那么本案中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闯黄灯违法,也即本案前提的真伪不能辨别的前提下,法官建立在主观意识上的法律推理方式也是有待商榷的,也就论题本身就是谬误的前提下推理出来的结论也可能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2.论据的谬误

论据就是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或正当性的那些命题,它是证明论题是否真实或正当的理由。例如,法律中通过尸检而获得的那些真实性的命题,即“死者颈部索沟繁多,方向不一……”这些命题和法医鉴定方面的命题“如果本案死者是上吊自杀,就不能形成死者颈部索沟繁多,方向不一这样的损伤”就是证明本案不可能是自杀,而很可能是凶杀的论据。例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法医鉴定死者的背后有一处双刃刀口导致的伤口,身上其他部位的伤口是单刃刀具形成的刀口,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地搜索出一个单刃刀具,进而就认定此刀具就是杀害被害人的凶器。完全对被害人背后的双刃刀口视而不见,在这里通过刀口形状对可能为刀具的凶器的论证过程中,侦查人员就犯了论据上的谬误。

3.论证方式的谬误

所谓论证方式是指论据与论题间的联系方式,亦即论据如何推导出论题的方式。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采用何种推理方式,使论据与推理发生联系,推理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以及类比推理,相应的论证也就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以及类比论证。第二,采用何种方法使得论据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方法可以是直接的方法也可以是间接的方法,不管用何种方法,如果方法运用中出现偏差就会犯相应的论证方式上的谬误。例如,某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书,被上诉人交警大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中,只有照片中可以看清车牌号,视频中看不清车牌号,那么上诉人对照片中与视频中的车辆是否为同一个车辆提出质疑,被上诉人随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中心的鉴定中指出,样本和检材在摄影车辆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为同一辆车。这个案件鉴定机构鉴定逻辑是照片中车辆与摄像车辆外形结构相似,为同一辆车。采用这样的类比论证,显然是错误的。外形相似的车辆比比皆是,一点微小的差异就会导致车辆的差别,因此鉴定机构采用的外形相似的类比论证是犯了论证方式上的谬误。

形式谬误所描述的是在思维形式的推导过程中直接违反演绎推理规则的谬误,法律领域中并不频繁出现。在法律思维中,困难的是如何获得大、小前提,以及如何由大、小前提的结合推出适当的结论,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那些非形式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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