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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揭示内涵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论证型式与谬误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与论证型式具有很大的关系。只要检验论证的型式或结构便可发现这类谬误。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我们可以定义为:法律论证过程中表面上看似合理,但逻辑上是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论证。

《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揭示内涵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是与论证型式紧密相连的,违反论证型式的规则就会产生谬误,其含义包括两个层次:形式逻辑系统中谬误的含义与非形式逻辑理念中谬误的含义。两个内涵层次是紧密相连的。

(一)论证型式与谬误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与论证型式具有很大的关系。借助论证型式可以判断出一些论证本身是否存在谬误。论证型式作为假设性推理的结构,可以基于可废止理论暂时得出一个可接受的假设结论。[35]但这种结论本身不是唯一和确定的,在出现例外情形时,即可废止或者说出现了谬误。在论证型式与谬误的关系中,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论证型式总是谬误的。如稻草人论证或循环论证型式;二是论证型式是中立的。在中立的情况下,论证型式只有在被错用的时候才会变成谬误。[36]也就是说论证型式本身并不总是谬误的,即可能是谬误,也可能是有效推理。论证型式研究使谬误分析的面貌焕然一新,它不仅揭示了谬误问题的复杂性,暴露了逻辑教科书“三段式”叙述的致命缺陷,也给谬误欺骗性的根源提供了合理解释。

假设性推理[37]的论证型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但从事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把假设性推理作为合法推理来接受。这种中立性的论证型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常用于伦理争论、政治论辩、法律论辩等。对于合理的评估和使用这种非形式逻辑的种类,必须认识和分析其论证型式。在某种程度上,论证型式理论引发了谬误研究的革命性进步,因为正是论证型式研究使得人们能将传统谬误学说中的所谓谬误区别为“某论证”与“某谬误”,被传统学说不分青红皂白打入谬误冷宫的许多论证因此得到解救。

对论证的评估,并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论证是否实现了对话的目标。谬误是被认为在对话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对谬误的认定,具有独特的“语境敏感性”。[38]如针对人身的攻击这种特殊的论证型式,从传统的角度,我们认为它一定是谬误,但如果满足了批判性提出的问题,它不仅是语用的,而且是辩证的,因此,对它的评估就要结合对话的双方之间具体的交际行为的背景和目的,并从中区分好的实证例子和坏的例子。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谬误是某种论辩策略的误用,如果适当的条件被满足,这些论辩策略很可能给论证者提供了形成论点的合适手段。因而,我们在分析谬误时往往会思考:他们是不是合理论证型式的反面,它们显然没有满足或者明显违反适当的条件。结果,我们关注的重心就集中于澄清在每一个案例中出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以及是否预防该错误。所以,谬误将是论辩性讨论中的推理模式,几乎总是论证形式或模式本身。[39]不过,我们要进一步指出,论证型式本身作为一种结构是中立的,在满足某些制约或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好的论证模式;但在不满足这些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就易于蜕变为谬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谬误研究正是探究违反这些保障条件的各种表现,因而谬误研究是伴随着论证型式研究而进展的。

(二)法律论证中谬误的涵义层次

由于法律论证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型式的多元化,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定义首先是从论证角度进行定义,然而论证过程中对各种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的推理,是在逻辑框架内的推理及论证,因此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定义是一个多元化的定义标准的结合以及融贯性,既有违反法律规则、不遵循司法三段论型式的形式谬误,也有不同语境下对话框架辩证性转移的实质谬误。

1.形式逻辑系统中谬误的涵义

形式逻辑下的谬误指的是对论证规则的违反,即违反假言或是选言三段论法的规则或违反定言三段论的六条规则中任何一条,即使所有的前提皆为真,我们在进行这类论证时,仍有可能导出错误的结论。只要检验论证的型式或结构便可发现这类谬误。在日常用法中,谬误可以指一种错误或不实的想法。法律上,通常被当做一个术语,指的是三段论逻辑的形式或内容。不过,“谬误”一词常被用来描述三段论中错误或不实的前提。因此,你会发现法官律师有时候会使用惯用语去描述一些没有事实根据的论点。例如,案件中被告主张国家对私藏弹药的训令是强制的,法院给了两次训令。结合资料显示,就会发现被告的论点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一审法院并没有给陪审团两次训令。

在美国诉贝理根一案中[40],上诉者辩称:照一般法律来讲,如果被保护的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的话,则法律就被污染了,在这个基础上,该法律是被过度扩张。“在任何案件里,要执行权力的管制时,不能为了达到受允许的目的,而严重侵害被保护的自由”,即便是犯罪,在宪法的保障下,某些沟通自由是不能排除的。(数个案例支持)罪犯可以自由收发各种信件与印刷品。因为罪犯有权收发信件,上诉者总结认为该法规过度扩张,因为罪犯有些行为仍然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我们不需要讨论就可以说,上诉者的三段论法得到的结论是无效且不当的。或许,上诉者的论证可称为逻辑上的四脚兽,犯了四词谬误[41],因为它排除了额外的小前提(记录的事实不支持):罪犯不能收发信件。这个案例就是对司法三段论中论证规则的违反,即为形式谬误下违反论证规则标准下的谬误的含义。(www.xing528.com)

2.非形式逻辑理论中谬误的涵义

通过以上分析,法律论证中的形式谬误是违反论证型式规则的谬误。非形式谬误无法简单通过考察论证型式来验证,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我们可以定义为:法律论证过程中表面上看似合理,但逻辑上是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论证。

比如,法庭论辩或法律文书中,诉诸无关的案件事实证明某个判决结论,这种错误的论证通常是省略推理的大前提形式反映出来的,论证者在列举了确认的案件事实A以后,由此便得出B结论,本来由A进而推出B时,隐含的大前提R应该是相关的法律条款,然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却找不到类似的条款,甚至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无法依据已有的法律条款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A这样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可是由此推出B这样的法律结论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非形式谬误在法律论证中有四层含义,一是它必须是一种论证;二是这种论证存在缺陷;三是其论证一般会误导人们认为其形式上是正确的;四是该论证在不同的条件下,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即在法律论证的语境中,有些非形式谬误是一种辩护策略。如,论证“如果被告不是撞到老太的人,而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真正的加害人,而被告现在没有抓到加害人。因此,可以推出被告不是在做助人为乐的好事”。从表面上看,这个论证在形式上好像是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但实际上并不是。大前提“如果被告不是撞到老太的人,而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真正的加害人”事实上并不周延,因此这个论证不是演绎有效的,而是一个有缺陷的论证,这个论证看起来在逻辑上正确,但实质上是谬误。当然,证伪也是论证的任务之一,通过论证可以发现谬误,掌握谬误的情形以及研究如何避免谬误。

谬误和论证密切相关,论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谬误的产生。即根据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定义,一个好的论证是绝对不可能产生谬误,而一个有谬误的论证绝对不是一个合格的论证。[42]那么,论证的好坏如何判断呢?一般认为,好的论证需要同时具备:一是所有前提都应该是可接受的;二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是相关的;三是前提必须为结论提供充分的支持。违背第一条规则,就有可能导致预期理由谬误、不一致谬误等。违背第二条规则我们通常把它称之为“不相关谬误”,如诉诸情感谬误,非黑即白谬误、稻草人谬误等。第三条所指的充分支持包括演绎支持和归纳支持。一般的谬误基本上都属于违背这条规则,此外,如“合成谬误”“乞题谬误”也属于这个范畴。上述的三个条件就是我们判定一个论证好坏的标准,如果论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它就是谬误。

针对规则一“前提是可接受的”,比如一则故意伤害案例,被告把原告“碰到在地”,至于被告是否把原告碰到在地,双方各执一词,最关键的是被告在医院给原告垫付的500元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赔偿款,如果用撞伤他人证明那500元的现行垫付款,又用这500元先行垫付款证明被告“撞伤了原告”,由于原告是不是被告所撞倒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那么这500元是借款还是赔偿款更是没有得到证明,因此这个循环论证的前提都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就是犯了循环论证的非形式谬误。

针对规则二,例如:“快播案”中,公诉人提问的焦点在于快播本身通过相关技术,主动或在可控环境下间接放任淫秽信息的传播问题,而面对公诉人的提问,辩护方给出的辩护意见是技术本身并不具有侵权或违法用途,面对公诉人抛出的前提,辩护方给出的论据是与前提不相关的,如此的论证模式本身就犯了不相关的谬误。

针对规则三,例如:一起“盗窃案件”的开庭现场,被告的生活圈子反馈来的信息证明被告的人品很差,因此原告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里想当然认为这起盗窃案件就是被告所为。换句话说,这个论证的前提是真的,但结论是假的,即前提真推导不出结论为真,因此,犯了合成谬误,违背了论据与前提间充分支持的规则。

综上,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是法律论证中谬误包含的两个内涵层次。前者取决于无效的论证型式,后者则与论证型式是否有效无关,与逻辑步骤的正确与否无关。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强调论证内容与语境的结合,并且基于资源、主体与听众的不同,谬误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论证型式的谬误是因为使用了错误的论证型式,或适用错误语境的论证型式所产生的错误,其本质不是形式的无效。正确区分形式谬误是认识分析非形式谬误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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