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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识别及标准方法-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在谬误理论研究领域中,对谬误理论的可行性和发展方向等问题仍存在一定分歧,但谬误理论,特别是逻辑(狭义)谬误理论,已经成为历史悠久、有影响的论证批判手段。作为批判理论的谬误理论,谬误是对好论证的规范或标准的违反,并且以较高的频率发生。(三)识别的基本方法人们往往被

谬误识别及标准方法-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

(一)识别界定及意义

识别原意又称定性和归类,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法律对相关的问题或事实进行定型和分类,并将其纳入一定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进行解释的一个过程。具体到法律论证,谬误识别是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对误用论证型式或违反论证规则之论证型式与正确法律论证的型式区分开来。识别、分析与评价是认识谬误的三大步骤,识别是分析、评价的前提,识别出具体的谬误类型是我们分析谬误的关键,识别的过程就是一个鉴别区分的过程,更是语境结合的过程。

识别是为了发现谬误,识别是评价的前提批判是理性的重要特征。论证是理性的基础,缺乏论证的理性很难令人信服,论证也是批判的基础,没有论证的批判同样没有说服力。谬误是论证批判的重要手段,因为,好的论证可能存在缺点和不足,但它决不是包含谬误的论证。谬误论证的出现,表明对该论证不但应进行批判,而且应在批判的基础上摒弃它,谬误是对论证的强烈批判,是论证致命的缺陷。一般认为,谬误的论证就是尚未提供让人接受某一主张充分支持的论证。尽管在谬误理论研究领域中,对谬误理论的可行性和发展方向等问题仍存在一定分歧,但谬误理论,特别是逻辑(狭义)谬误理论,已经成为历史悠久、有影响的论证批判手段。由于论证并非总是形式化的,它还涉及语言的表达与使用,涉及语境和背景等因素,因而谬误不仅仅局限于形式逻辑领域,它必然要涉及不是形式逻辑的领域,也就是说,它可能涉及论辩理论(包括辩证法理论和修辞学理论)等非形式逻辑领域,甚至非逻辑领域的理论(如心理学、不属于逻辑学语言学等)。对论证的批判是谬误理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重要的学术传统,并且一直连绵不断。现当代社会中的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作为思维批判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借助于谬误理论,甚至可以说谬误理论体现了批判性思维的灵魂。因为批判性思维就是要进行批判,揭露思维中的错误(不仅仅是论证中的错误,错误也不等同于谬误),改进思维,而谬误理论也是为了揭露错误(这种错误是论证中的错误,而且是严重的错误),从另外一个角度展示合理的论证。因此,谬误理论是重要的论证批判手段。在缺乏成熟论证理论的情况下,谬误理论甚至比一般论证理论在方法论上更重要。作为批判理论的谬误理论,谬误是对好论证的规范或标准的违反,并且以较高的频率发生。一个论证必须满足相关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三个准则,谬误的论证违反这些准则中的一个或更多,与之相对应的谬误的基本类型就有三种,即不相关理由、仓促结论和有问题的前提。这种模式得到了相当广泛地接受。谬误理论是批判理论的组成部分。谬误本质上是一个命题从其它命题中推出的失败,也就是说,论证是谬误的,当且仅当结论不能从前提中推出。而结论不能从前提中推出的每一个主要理由都将产生一个特定类型的谬误。结论不能得出的理由有六种,谬误类型要在辩证交换的语境中理解,并且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建立在他的其他著作中的批判策略基础上的。因此,对谬误的识别是一个批判性讨论的过程,对于研究谬误的类型,谬误的成因以及谬误的重建都是起到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

(二)识别的标准

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识别是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的,这个标准就是论证中的规则,违反的规则不同,谬误呈现出来的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对于谬误的识别我们建立在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的类型基础之上,不同类别的谬误违反的论证规则是不一样的。

1.形式标准

形式标准指的是违反形式规则,包括直言三段论中的六项规则、假言三段论中规则以及选言三段论中的规则。我们通过表格的形式来认识一下不同的三段论中的规则呈现。

表一 直言三段论中的逻辑规则

表二 假言三段论中的规则

表三 选言三段论中的规则

以上是形式谬误违反的规则,形式谬误所描述的是在思维形式的推导过程中直接违反演绎推理规则的谬误,法律领域中并不频繁出现。在法律思维中,困难的是如何获得大、小前提,以及如何由大、小前提的结合推出适当的结论,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那些非形式的谬误。

2.非形式标准

非形式标准的实质是面向论证中的内容或实体。关注的焦点在于论证的语言表达方式,语言表达的内容,语言表达的意义以及语言本身的多词义。内容必与说了些什么以及如何陈述有关,而不是说的形式为何,简而言之,有时候我们因为论证有结构的瑕疵(形式标准)使得推理产生谬误。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因违反可论证语境中的规则而犯了谬误,也有时候因语言被误解而产生了谬误。非形式标准下识别谬误的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

(1)程序规则

这一类规则要求形式或结构的意义上要遵循一定的论证规则。主要是跟论证型式有关联的,论证型式研究发现,许多谬误其实是好的论证型式的失败实例。比如,我们不能将所有的针对人身或滑坡论证贬为谬误,因为这些论证在一些语境是恰当的。我们需要小心区别这些型式的好实例与坏实例。揭示这种差别就要考虑提出论辩的那些语境的诸方面。谬误是论辩性讨论中的推理模式,几乎总是论证型式或模式本身。[14]不过,我们要进一步指出,论证型式本身作为一种结构是中立的,在满足某些制约或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好论证的模式;但在不满足这些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就易于蜕变为谬误。关于论证型式规则的分类,参照下表:

(2)实体规则

实体规则下的谬误是内容上的谬误,用萨哈金的话来说,是语言学的谬误[15]定言三段论法的第一个规则,不仅主张说,论证必须恰好包含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论证始末必须是同义的,如果使用不同的意思,就会出现语言学的谬误。我们可以通过下表来看一下此规则的呈现:

实体规则要求论证要围绕论题的核心议题,错失重点的核心的话,就会离题,一直以来要求辩护律师在言词论辩中讨论法庭感兴趣的议题,而律师通常答复:“但是在庭上,那不是重点”。而实际上我们可以说,为何不假装那些是重要的然后讨论它。在一个案子中,你会得到什么,经常依赖于你如何切入,所以,律师总是选择从最有利于他的论证切入,却也经常错失了判决的关键点。论证里原本要建立某个结论,却变成在证明另一个结论,这就是在论题上,也就是实体论辩主题上的规则的违反,把与争点无关的东西当做论证,就会发生这种谬误。

(三)识别的基本方法

人们往往被好的论证说服、打动,也常常会被虚假前提的坏论证说服。对谬误进行正确识别并找寻导致谬误的根源非常重要。谬误的识别要找寻正确恰当的方法,通过对评估标准的分析,发现形式分析、非形式分析是谬误识别的两种基本方法。谬误识别方法的水平取决于逻辑论证的分类以及论证的使用情形。论证中的多种因素集合在一起共同构建不同的论证类型。亚里士多德最早开启了对谬误论证的分析,通过其的研究理论,我们得出,谬误论证涵盖多种因素:逻辑问题、语言问题、哲学问题、心理问题等都是其涵盖的范围,比如,诉诸初始前提是其逻辑问题的一方体现;谬误论证建立在语言环境中体现语言问题;还有语言要蕴含情感的心理问题等。对谬误论证的研究,就是揭示并论证以上问题的过程,对谬误的深入研究与发展起到良好的积极作用。

1.形式分析法(www.xing528.com)

分析非形式谬误的基础手段是形式方法,它不是一个旨在为谬误分析打造的专属形式系统,而是借助现代逻辑中的不同的高级符号系统对各类非形式谬误进行分析,即依据非形式谬误的不同特点及其可能被形式化的程度或样态,选取与这些因素相适配的逻辑系统。很明显,在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步骤便是如何发现以及确定形式系统与非形式谬误之间的这种“匹配性”。如何在日常语言的层面将非形式谬误的语义或语法关系通过转码从而在人工语言的层面用符号逻辑系统的语形结构表达出来。其中的“转码”过程实际上就是“匹配”的过程。

总而言之,面对既存的高级符号逻辑的众多分支系统,形式方法所做的只是在这些逻辑系统与非形式谬误之间构造一种“匹配关系”。由此而论,形式方法既不创造新的逻辑系统,也不生产新的非形式谬误类型,它的职能只是在二者之间构造一种由语义表述转换为语形结构的形式关系,这是形式方法基本的性质。

形式分析法是一种纯逻辑分析法,形式分析法实际上有三个层次。首先,像经典三段论的四词项谬误,在严格意义上是形式的;通过整体或部分地使用技术的词汇、一种逻辑系统的形式结构,或其他形式理论描述的概念的帮助,可以分析它们(比如,四词项的谬误,需要依据三段论的古典定义进行识别和判定)。在形式性的第二个层次上,有一些谬误,如歧义谬误,它们在严格意义上不是形式的,但其过失通过参照逻辑形式,可部分地予以展示。在第三个形式性层次上,像循环那样的谬误,体现在一种更弱意义形式地可分析的。在这样的意义上,谬误是形式地可分析的,通过使用一些技术性词汇和或一个逻辑系统形式的结构或其他形式,整个或部分地可以描述这种分析所引进的概念[16]。这三个层次的形式分析,突出体现了形式识别方法的逻辑特征。

反驳法是形式分析的主要方法。反驳是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上对谬误进行识别,矛盾律要求如果两个命题互为矛盾,那其中必有一个是假命题,那么反驳方法也是利用问题的对立面来证立某命题是虚假的。亚里士多德《辩谬篇》中确立一个论点成为谬误的标志是它所蕴含的矛盾,谬误论证的谬误体现在三个方面:论题、论据以及论证方式上。任何一个层面出现问题导致的逻辑方面的错误即为谬误。因此反驳要对症下药,通过反驳谬误论证的这三个方面来达到想要达到的目标。反驳论题即为证实论题的非成立性。一般形式为:

甲:A真,因为B真

乙:A假,因为M真

案例:在某庄园女主人举行的生日宴会上,庄园女主人被杀害,法医鉴定遇害时间是下午四点钟左右。警方把所有在场的人都叫去问话,其中包括庄园女主人的侄子。(警方问话的时间是下午六点钟,警方问话时,女主人侄子的头脑是清醒的)

警方:生日当天的下午三点到五点这个时间段你在什么地方?

侄子:我因为心情烦闷一个人在房间里喝闷酒,没有注意到外面发生了什么。

警方:有没有什么人可以证明你当时在房间喝酒?

侄子:没有,就我自己。

事后警方了解到女主人的侄子很喜欢收藏古玩,因此就派一个人乔装成古玩卖家,约女主人的侄子出来喝酒。女主人的侄子很高兴赴约,然而事实是两杯酒下肚就醉得不省人事了。于是警方断定那天的问话女主人的侄子在撒谎。此案例中警方就运用了形式分析法,通过请女主人侄子喝酒的方式来试探他的酒量,以此来反驳他那天在讯问中的回答是错误的。

2.非形式分析法

在具体的谬误论证分析中,单纯地局限于形式分析法是不完善的,无法准确识破谬误论证的目标,因此,要加强对谬误的非形式分析。演绎标准和归纳标准是非形式分析法的主要内容。前提为真,结论不可能为假是判断演绎是否有效的标准。从反面进行例证可以很好地检验演绎标准是否有效。归纳标准是一种似真性标准,论证的前提为真,但结论不一定为真,但是结论为真的可能性会超过50%,这就是一种强论证。无论演绎标准还是归纳标准,在谬误的论证分析中,都可以对合理与谬误进行区分。

谬误的非形式分析,仅仅依靠以上两种标准是不能够被完全分析的,在采纳其他外在标准的时候,是要加以前提预设的。论证的评估要围绕三方面展开:逻辑的预设、实质的预设以及修辞的预设。逻辑的预设要求前提与结论间的关联性,讲究论证的有效性;实质的预设要求前提为真,结论也为真,讲究论证的正确性;修辞的预设讲究论证的说服力。以上三个问题,逻辑是形式与非形式都必须要遵循的,实质问题与修辞问题都是非形式要解决的问题,一个论证中如果前提为假,那么论证本身就没有多大意义。

非形式分析的对象限于具体领域,一般谬误中非形式谬误的识别以及非一般谬误的识别都是其具体应用的场域。比如,识别相关谬误主要考察心理因素,包括感情、态度、观念等;识别歧义性谬误要结合语言的特点,语形、语用和语义是侧重点等。在后果论据谬误、滑坡谬误,在此之后因为此谬误情形中,错误地运用了所选择的论辩图式。论辩图式应该运用的方式通常取决于要接受检验的论点的类型。然而,因为论点是不明确的,并且它的范畴也没有明确交代,所以论点的性质常常是不明确的。分析上面的例子需要用谬误论证的非形式分析来识别,具体论证中这样的例子不计其数。

案例:被告王某在骑车途中,遇到四个学生在道路前方并排行走,明铃示意后,四人退避道路两旁,王某行驶过来时,有意与一学生擦边而过,借助车子往前行驶的力量,抬起脚对着此学生的肚子就是一猛踢,此学生倒地,后经医院证明因外力导致肠穿孔而死亡。

王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定罪上有失妥当,本案被告的主观态度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原因是被告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而且居住点相隔甚远,根本不至于故意致死,因此,罪名应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分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现辩护人采取的是一种或然性的论证方式,“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相隔甚远”的辩护理由固然符合实际情况,但是有效的论据要求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提出的辩护理由与其辩护主张“过失伤害”是毫无必然联系的。结合抢劫的案例就能显而易见地说明此问题,抢劫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抢劫者一般与被抢者互不相识,但是丝毫不影响对抢劫行为的定罪,要是由于不相识的理由而忽略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立法目的是严重相违背的。回归到本案中,从论证逻辑的角度分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论题的“真”由论据的“真”决定。因此,诡辩的实施者把重心转移到论据的“真”上,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到论据的内容上,向受众证明我的论据是真实的,从主观心理上使人产生说服力。但背后的关键点:论据与论题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就很容易被忽略。

综合分析法是识别谬误论证较为全面的方法,也就是形式与非形式相辩证结合,通过全方位的考量,洞悉谬误的种类,建立正确的逻辑推理思维,是避免谬误论证的有效途径。指导论证主体在实践中跟随主观意识的指导,能动地进行有效论证,即便是进行了错误的论证,也能及时有效地纠正。同时能够发现他人的错误论证,并作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方法的多元化展现,关键在于对不同的谬误类型对症下药,选取适当的识别工具,为之匹配不同的分析方式。多元化的理论下,谬误分析工具的产生,不试图构造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而是根据谬误本身的特点,分析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形式多元方法”的意图不是对非形式领域下逻辑论证的一种全面概括,更不是对一般理论的全面总结,它作为一种主流方法存在于谬误的研究中,[17]传统逻辑在谬误的分析方面存在局限性,非形式逻辑的分析方法的多样性弥补了这种局限性,形式与非形式方法的有机结合,使谬误的分析工具向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对于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评价能够更深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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