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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法律论证中的谬误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以来,人们都误解谬误内容,认为这仅是逻辑学研究内容。在研究形式的同时会涉及内容,但逻辑学要管辖和解决并不是前提的真假问题。因此在考察谬误成因或是分类时,我们需要涉及人们的思维素质、认识能力和知识构成等诸多环节和因素,这些已远远超出了逻辑学涉及的范围。

研究发现法律论证中的谬误

产生的原因和谬误的表现形式都有很多,不可能穷尽并完全概括。谬误的产生具有普遍性,任何人都不能声言自己对谬误具有豁免权,从来不会在思维与表达中出现什么谬误,可以说谬误与生俱来,与人同在。虽然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谬误,但是,减少谬误,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谬误的发生却至关重要,因为每一次谬误都有可能导致不正义的司法审判结果的发生。因此,探寻谬误产生的根源,理清分析谬误成因时应考虑的因素,对减少谬误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直以来,人们都误解谬误内容,认为这仅是逻辑学研究内容。然而逻辑学是以研究谬误为主要内容,但不是所有谬误问题都可以用逻辑学来解释。逻辑性主要研究的是人类在思维形式上的错误,其中包括推理形式是否正确,也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联是否令人可信。在研究形式的同时会涉及内容,但逻辑学要管辖和解决并不是前提的真假问题。从逻辑视角看,很多前提是可从其他的一些命题去推出结论,因而审查前提的可信度又成为分析论证的问题。即使是论证中没有其他命题支持的前提——基本前提,其作为不予证明的假设前提,也需要一番准逻辑分析。比如,它的假设地位是如何获得的?它是一个有正当理由的假设吗?它满足假设的各种制约条件吗?这样一来,检验前提的真实性需要将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与知识特别是“常识”、“常理”结合起来。同样,实践领域中的谬误也不都是纯粹的逻辑形式谬误,也是与诸多因素相纠缠的非形式谬误。因此在考察谬误成因或是分类时,我们需要涉及人们的思维素质、认识能力和知识构成等诸多环节和因素,这些已远远超出了逻辑学涉及的范围。例如:我们在观察向远方延伸两根铁轨时,如果认为两根铁轨成了一根直线,产生了谬误,其是一种错误的感觉,但也不能说是逻辑谬误,也不属于思维错误。因此在研究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产生原因时,就要从一般论证中谬误产生的一般原因着手,然后在法律论证的语境下去分析谬误产生的特殊原因,最后就中国司法过程中的谬误进行研究,如此,才能够从一般到特殊,从静态到动态的多层次、是对多视角地把握法律论证中谬误产生的原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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