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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创新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在建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适应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及逻辑学自然化与实践化的趋势,通过系统引进、介绍和研究作为西方非形式逻辑关于谬误的系统的研究,深入把握谬误理论的精髓,结合我国法律论证的实践,为推进和提升国内法律论证谬误理论研究,以及促进中西法律论证谬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运用行之有效的谬误分析法对司法裁决过程中的论证谬误进行研究。

《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创新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在建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适应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及逻辑学自然化与实践化的趋势,通过系统引进、介绍和研究作为西方非形式逻辑关于谬误的系统的研究,深入把握谬误理论的精髓,结合我国法律论证的实践,为推进和提升国内法律论证谬误理论研究,以及促进中西法律论证谬误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运用行之有效的谬误分析法(比如非形式分析法、语用分析方法等)对司法裁决过程中的论证谬误进行研究。再具体说来:首先,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的具体分析;其次,对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进行识别、评价,并结合司法过程中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件对中国司法论证中谬误的类型进行定位与评价;最后,面向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之培养与营造来探讨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规避。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的构建,有助于对谬误的成因、类型进行卓有成效的分析。

本书中研究的谬误是建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适应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及逻辑学自然化与实践化的趋势,结合司法裁决的实际案例,运用行之有效的谬误分析法(比如非形式分析法、语用分析方法等)对司法裁决过程中的论证谬误进行研究。具体说来,本书将尝试对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理论、特征、种类以及谬误产生的原因、谬误识别方法进行分析和阐释,进而结合中国的实际,以冤假错案为研究对象,论述中国司法论证中谬误的特征以及法律批判性思维基础上的谬误规避问题,并将该问题进行模块化和系统化阐述。

研究方法体现了理论展现的模式、剖析的进路和导入的资源属性。很难说其在特定场域下是单一、纯粹、独自地发挥作用,因而研究方法本身的罗列可能无法涵盖不同理论深度,基于综观性的方法选择;以及各个问题领域中,基于共时性分析进路的选择。从总体上来说,主要的研究方法通常能够对应理论探讨的期待的特性,进而导向某种理论创新的可能性。就本书而言,作者主要运用以下几种研究方法:

1.非形式分析法——提出新逻辑观、建构法律论证逻辑

传统逻辑对待法律论证是把一般逻辑简单运用到司法领域,逻辑的有效性是合理性之必要非充分条件。逻辑涉及关系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但在实际意义上各种法律规则相互之间的选择是否已得到证立和前提是否得到接受不置可否。非形式逻辑中,其形式有效性并不等于合理性。除了形式标准以外,还要求实质标准,才能要全面评价法律论证。[4]作为法律思维的评价和分析工具,无论哪一个论证都向形式分析及非形式分析开放。谬误的分析创造出了新逻辑,构建一种适用于科学论辩、日常思维及具有普遍性的逻辑论证。

2.语用分析法——推进法律论证中谬误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语用学理论精髓对法律论证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入到各个具体细节当中。从法学方法论领域看语用学对法学具有实效性和前瞻性的影响,而在方法论领域从法律论证着手,则最能够从深度上和广度上促进法学理念的语用重构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只有进行语用学分析才是适宜的。”[5]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效力得到听众的普遍认同,而法律体系中包含的,作为言语行为的法律宣称需要通过特定正当性理由来确立其可接受性。“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提供正当性这样的言语性内在的义务。”[6]论辩就是对相反意见进行论证,辩证逻辑就是非形式逻辑的贡献。如果把论证的评价放在对话里面,一有对话就有不同意见。有了对话框架才有这种反论证。所以传统逻辑在整个框架上是不适用的。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虽然是针对违背论证要求设定的逻辑形式、程序规范、进度要件等规则确立的论证行为,实质上作为以言取效的法律论证必须根据情境化基础,根据论证主体之间言说互动的语轮走向、关联程度以及诉诸类型的语用剖析。对话框架就是把法庭诉讼这种论证看做是批判性讨论,批判性就是消除意见分歧,但是法律具论证中的谬误具有特殊性,在非形式逻辑的谬误论中,论证谬误和有效论证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在一类案件中是谬误的论辩模式,在另一类案件中可能就被认定为具有强大说服力的有效论证。因此,语用论辩一般要结合法律论证中不同的司法语境来界定谬误,谬误的发现可以通过普通对话来评价,对于其所处的阶段、基于何种共识、依赖于怎样的共享智识与背景,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接受等。这些考虑要求关注和利用语境。针对微观层面上论辩诉求的利益考量、以及宏观层面上论证程序的有效规范,需要灵活地处理法律论证谬误问题,结合具体的实证案例,实现基于特定语境下的论证有效性。总之,对话或语用论辩的框架就是把法庭诉讼这种论证看做是批判性讨论,而批判性就是为了消除意见分歧,但是法律具有特殊性,司法活动不是一个消除意见分歧的过程,法官在其中作为一个特殊的角色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语用论辩的一般性要结合法律论辩的特殊性,从批判性思维的角度分析法律论证中的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的联系与区别,结合具体的实证案例,从实证分析中最后得出防范与规避谬误的机制方法。

3.批判性思维法——引入批判性思维开展法律论证中谬误研究,证成法律批判性思维,落脚于培养和提高法律人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

尽管在谬误理论研究领域中,对谬误理论的可行性和发展方向等问题仍存在一定分歧,但谬误理论,特别是逻辑(狭义)谬误理论,已经成为历史悠久、有影响的论证批判手段。由于论证并非总是形式化的,它还涉及语言的表达与使用,涉及语境和背景等因素,因而谬误不仅仅局限于形式逻辑领域,它必然要涉及不是形式逻辑的领域,也就是说,它可能涉及论辩理论(包括辩证法理论和修辞学理论)等非形式逻辑领域,甚至非逻辑领域的理论(如心理学、不属于逻辑学的语言学等)。对论证的批判是谬误理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重要的学术传统,并且一直流传至今。现当代社会中的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作为思维批判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借助于谬误理论,甚至可以说谬误理论体现了批判性思维的灵魂。因为批判性思维就是要进行批判,揭露思维中的错误(不仅仅是论证中的错误,错误也不等同于谬误),改进思维,而谬误理论也是为了揭露错误(这种错误是论证中的错误,而且是严重的错误),从另外一个角度展示合理的论证。因此,谬误理论是重要的论证批判手段。在缺乏成熟论证理论的情况下,谬误理论甚至比一般论证理论在方法论上更重要,而在法律适用、法律思维领域就更是如此。

4.实证分析法——为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提供实证基础

本书大量运用实证分析法,对真实的案例、经典的语料和鲜活的话语以及标杆性的判决书,进行精密分析,界定谬误的内涵、特质,划定谬误的归属与类型,探讨辨析谬误的标准、方式和步骤,揭示建构法律批判性思维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最终落脚于当代中国法律人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制度设计。

(二)主要内容

本书以非形式逻辑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对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进行一个专题化的研究,它包括: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的具体分析;对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进行识别、评价,并结合司法过程中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件对中国司法论证中谬误的类型进行定位与评价;最后,面向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之培养与营造来探讨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规避。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的构建,有助于对谬误的成因、类型进行卓有成效的分析。因此,批判性思维在法律场域的运用,对法律批判性思维的构建,起着重要的思维导向的作用。法律论证同时又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的构建既要有说理的充分性、相干性以及有效性,也要在有效标准的建立下有效规避谬误,与此同时,在法治改革的背景下,谬误的研究也肩负着公平正义的使命。本书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概念论研究。人们对法律论证有不同的理解,区分为广义的法律论证和狭义的法律论证。本书是从狭义角度理解法律论证一词,特别指的是法官为处理案件寻找法律理由、对司法判决所进行的司法裁判论证。论证的过程就是语用—辩证分析的过程,法律论证都要使用法律论证型式,违反论证型式的规则就会形成谬误。最早的谬误理论研究来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西方,谬误经历了从兴盛、衰落到当代复兴的漫长历程。在中国,以名辩谬误论为发端,到古印度因明谬误理论的传入,再到西方谬误理论以及西方逻辑的发展成为主流,谬误理论的发展历经坎坷。谬误有繁多的定义,而我们采用批判性论辩的视角,批判性将其定义为“(讨论中的任何一方在讨论的任何阶段)违反批判性讨论程序规则的任何言语行为”。[7]在此批判性论辩的视角下,法律论证就是一个解决争议、消除分歧的对话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理性规则来保证对话者作出的言语行为也是理性的。如果不能保证规则的正常实施,解决纠纷的对话就会失去理性的基础。“法律论证谬误”的概念与法律论证型式[8]密切相关。法律论证型式下的谬误呈现出不同的类别,非形式谬误在法律论证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法律论证的复杂性以及多元化,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呈现出型式属性、界限属性、语境属性以及策略属性的特征。

第二章是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类型化研究。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已经出现很多类型化系统,作为谬误问题的根本,其类型化研究有若干视角、进路、和目的等标准,并且谬误的分类有助于清晰辨识划分谬误的标准、原则以及关联要素,也有助于确立论证谬误体系的理论图景。法律论证中的谬误涉及论证的语境等语用因素,因此,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其分类进行探讨。基于法律论证分类及其类型的需要,在此将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两大类,形式谬误指的是违反司法三段论中的规则而产生的谬误,分为直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与选言三段论,不同论证模式下的谬误呈现出来的类型是不一样的。非形式谬误又称实质谬误,其界定难以涵盖外延,需从其他方式来检验论证中的错误,可以通过看是否存在前提未假,或推论违背合理性要求的情形来认定非形式谬误。主要是分为词项谬误与推论谬误两大非形式谬误的主类,在主类下又有众多谬误的子类。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论证过程中最大的谬误,以此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化的特征。冤假错案中的谬误呈现出来类型有与论证程序相关的“因果谬误”、与论证型式相关的“推不出谬误”、与语言有关的诉诸情感的论证方式,与前提有关的“推理倒置的谬误”等,不同类别的谬误在法律论证领域当中似乎难以穷尽,这和法律问题本身的实践指向、语境依赖和目的引导相关。重要的是,在法律思维领域中,我们所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是那些非形式谬误。

第三章是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识别论研究。识别、分析与评价谬误是一套较为复杂的理论,但在非形式逻辑的视域下,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识别、分析与评价则更具复杂性,其原因在于多样的论证型式给谬误的识别带来了多维的角度;谬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表面上会带来一定的蒙骗性,因此也会给谬误的识别带来一定的困境;谬误又是欺骗性的,要求我们在语用的策略范围内去识别谬误;谬误还具有情境变迁性,不同的对话辩证转移使得对谬误的识别更加要考虑辩证相关性。识别是为了发现谬误,同时也是评价的基础,更是分析谬误的关键。对谬误的识别是一个批判性讨论的过程,对于研究谬误的类型,谬误的成因以及谬误的重建都是起到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谬误的识别标准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的,分为形式标准与非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指的是违反形式规则,包括定言三段论法的六项规则、假言三段论中规则以及选言三段论中的规则;非形式标准主要是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谬误的识别步骤是建构在批判性讨论模式下,分为对峙、开篇、论辩以及结论四个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下的谬误呈现出不同的类型。谬误的识别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层次基础之上,分为论证型式、对话框架、论辩主题、语境、言语行为、语用论辩几个识别层次,这几个识别层次间是辩证相关的。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具有复杂性,假设性推理作为谬误评价的主要方式,解决了将一个谬误论证从非谬误论证(可能是有效的演绎论证,可能是归纳的强的论证,也可能是一个弱的论证,甚至可能是一个有瑕疵、有疏忽的但却不是谬误的论证)中识别出来的困境,并且通过分析法律实证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非形式谬误,识别出不同论证型式、论证程序以及与论证前提等相关的谬误,更加凸显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语用辩证性。

第四章是对法律论证中谬误的成因论研究。谬误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原因都有很多,不可能穷尽并完全概括。从某种程度而言,谬误的产生具有普遍性。谬误可以说与生俱来,与人同在,任何人都不能声言自己对谬误具有豁免权,从来不会在思维与表达中出现什么谬误。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谬误,但是,减少谬误,尤其是减少司法实践中谬误的发生却至关重要,因为每一次谬误都有可能酿造出不正义的冤假错案。探寻谬误产生的根源,理清分析谬误成因时应考虑的因素,对减少谬误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冤案的出现以及平反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冤假错案中呈现出来的谬误是中国司法论证中的典型谬误更是重点规避的谬误。冤假错案中谬误的成因既有政治制度的客观因素,也有办案人员思维观念上的主观因素,众多因素的背后预示着中国司法亟待需要改革的事项。对冤假错案中谬误的评价需要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刑事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然而死刑案件中的标准需要更加严格与严谨化,冤案的成因不光是在罪名上,还有在量刑情节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先定罪后量刑,这是认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最基本的思维逻辑。因此,违反此逻辑思维就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也是导致谬误的源头。

第五章是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规避——面向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之培养与营造的研究。法律论证是言语行为论辩的过程,谬误在法律论证中具有语用的属性,谬误的识别、评价是思维方式的体现,同时思维方式在语用论辩中是批判性思维运用的过程。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的构建,有助于对谬误的成因、类型进行一个很好的分析。因此,批判性思维在法律场域的运用对法律批判性思维的构建起着重要的思维导向的作用。基于这样的意图和目的,本章首先对批判性思维的含义、特征进行分析,继而分析和考察批判性思维与法律逻辑思维的内在关联。在笔者看来,法律逻辑论证的过程应该注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并且批判性思维在法律思维领域的构建方式正是法律论证,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表现为——主体际思维、对话思维以及论证思维以及批判性思维的有效性判准(准确性、相关性、有效性以及充分性的标准),这些判准都是法律论证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标准。本章还以裁判文书为例,探讨法律论证说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本章将试图分析逻辑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内在关联,从而把法治思维方式的实现看做是一种法律批判性思维方式的构建和实践的过程,是合理化的论证理论与实践。辨别谬误、分析谬误、克服谬误是思维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使得批判性思维与法治思维辩证结合在一起,乃至得到最大价值的统一。以冤假错案为研究视角,重点突出了批判性思维的构建标准,利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法律论证的评估与建构提供实证基础。在这样的交往理性活动中,法律批判性思维借助于法律论证的评估与建构,既展现了批判性思维的张力,又同时实现法治建构的理性品格。毫无疑问,面向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之培养与营造,肩负推进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的使命!(www.xing528.com)

(三)创新尝试

1.在法律论证的谬误理论研究上,首次界定了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及其内在特征

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定义是一个多元化的定义标准的结合以及融贯性,既有违反法律规则、不遵循司法三段论型式的形式谬误,也有不同语境下对话框架辩证性转移的实质谬误。正确区分形式谬误是认识分析非形式谬误的前提与基础。形式逻辑下的谬误指的是对论证规则的违反,即违反假言或是选言三段论法的规则或违反定言三段论的六条规则中任何一条,即使所有的前提皆为真,我们在进行这类论证时,仍有可能导出错误的结论。法律论证中的形式谬误是违反论证型式规则的谬误。非形式谬误无法简单通过考察论证型式来验证,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我们可以定义为:法律论证过程中表面上看似合理,但逻辑上是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论证。

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是法律论证中谬误包含的两个内涵层次。前者取决于无效的论证型式,后者则与论证型式是否有效无关,与逻辑步骤的正确与否无关。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强调论证内容与语境的结合,并且基于资源、主体与听众的不同,谬误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论证型式的谬误是因为使用了错误的论证型式,或适用错误语境的论证型式所产生的错误,其本质不是形式的无效。作为非形式的法律论证谬误具有相对性、工具性、语境敏感性、策略性等特征。

2.以非形式逻辑对于一般谬误的分类系统为基础,结合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的特殊性,构建了一个更具严整性、恰适性和涵盖力的——法律谬误的类型化系统,并进一步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当代中国司法场域中)大量冤假错案中的——谬误类型及其特性

具体言之,严明、精确地确立了——对于法律论证中的概念进行科学分类的最基本的划分依据。分类的是一种特殊的划分,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以被划分对象之最为显著的特征或本质属性作为划分的根据的。本书正以此作为科学的依据,首先把谬误区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所谓形式谬误是指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逻辑谬误。此种情况下,即使所有前提为真,这类论证仍可导出错误的结论。而所谓的非形式谬误则难以纯粹从核验和检查论证形式发现谬误。最重要的是考察论证采用的何种可废止推理——论证型式,分析其制约条件或保障条件是否满足——批判性问题。非形式谬误,又称实质谬误,需从其他方式来检验论证中的错误,其中可以通过看是否存在前提未假,或推论违背合理性要求的情形,来认定非形式谬误。其次,本书把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分类或类型化定位于非形式谬误。再次,进一步结合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的“显著特征”,提出结合其内容以及具体的语境来分析和定位。法律论证中的谬误涉及到论证的语境等语用因素,因此,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其分类进行探讨。本书认为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论证过程中最大的谬误,以此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化的特征。冤假错案中的谬误呈现出来的类型有与论证程序相关的“因果谬误”、与论证型式相关的“推不出谬误”、与语言有关的诉诸情感的论证方式,与前提有关的“推理倒置的谬误”等,不同类别的谬误在法律论证领域当中似乎难以穷尽,这和法律问题本身的实践指向、语境依赖和目的引导相关。重要的是在法律思维领域中,我们所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是那些非形式谬误。

3.直面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复杂性,引入语用论辩框架,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框架下,独创性地提出了识别谬误(谬误辨识、谬误分析和谬误评价)的构成、层次、步骤和方式

识别、分析与评价谬误是一套较为复杂的理论,但在非形式逻辑的视域下,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识别、分析与评价则更具复杂性,其原因在于论证型式是多样的、多样的论证型式给谬误的识别带来了多维的角度;谬误是隐蔽性的,往往表面上会带有一定的蒙骗性,因此也会给谬误的识别带来一定的困境;谬误又是欺骗的,要求我们在语用的策略范围内去识别谬误;谬误还具有情境变迁性,不同的对话辩证转移使得对谬误的识别更加要考虑辩证相关性。识别是为了发现谬误,同时也是评价谬误的基础,更是分析谬误的关键。对谬误的识别是一个批判性讨论的过程,对于研究谬误的类型,谬误的成因以及谬误的重建都是起到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谬误的识别标准是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上的,分为形式标准与非形式标准,形式标准指的是违反形式规则,包括定言三段论法的六项规则、假言三段论中规则以及选言三段论中的规则;非形式标准主要是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谬误的识别步骤是建构在批判性讨论模式下,分为对峙、开篇、论辩以及结论四个不同的阶段,具体分析不同阶段下的不同谬误。谬误的识别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层次基础之上,分为论证型式、对话框架、论辩主题、语境、言语行为、语用论辩等几个识别层次,这几个识别层次间是辩证相关的。法律论证中的谬误具有复杂性,假设性推理作为谬误评价的主要方式,解决了将一个谬误论证从非谬误论证(可能是有效的演绎论证,可能是归纳的强的论证,也可能是一个弱的论证,甚至可能是一个有瑕疵、有疏忽的但却不是谬误的论证)中识别出来的困境,并且通过分析法律实证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非形式谬误,识别出不同论证型式、论证程序以及与论证前提等相关的谬误,更加凸显法律论证中谬误的语用辩证性。

4.在本选题研究所面向的实践领域里,本书将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指向法律批判性思维的构建,创新性地界定了法律批判性思维,论述了其内涵、特征和构成以及动态机制,而且最终把整个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付诸法律实践的领域,通过制订法律批判性思维测试方案——建构和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

本书首先基于一般非形式逻辑关于批判思维性的学理提炼和整合,提出法律批判性思维的界定:法律论证中的批判性思维包括主体际思维、对话思维以及论证思维,以及批判性思维的准确性、相关性、有效性以及充分性的标准,这些标准都是法律论证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标准。其次,本书在法律实践的创新在于,为了培养和提高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法律批判性思维,本书还独创性地作出制度设计——提出和制订“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对这套方案的实施宗旨、目标、内容、方式、对象、时间都做了精细地制度设计。对谬误的分析过程就是论证逻辑的实践过程,论证逻辑与法律场域是紧密结合的,甚至说是与法律模式共同成长起来。中国司法论证中的冤假错案是中国法治改革背景下最具代表性的谬误,如何对谬误进行很好的分析认定,批判性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把握标准是构建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本书创新性的结合冤假错案的实例对法律批判性思维构建中的清晰性、可靠性、充分性以及相关性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认定,在具体的微观实例中更好把握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中的思维导向作用。如何培养和提高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法律批判性思维是本书的升华点,思维的培养重点在于制度的保障与完善,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理念、原则、规则与技能的提升离不开逻辑的检验,法律论证中不管是侦查取证还是法官审判都离不开法律逻辑的调节,逻辑是确保案件程序正义的基础,因此构建法律批判性思维的首要出发点是确保逻辑的规则性与有效性。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方案的直接目标是培育优秀的法律批判性思维者,即能够整合批判性思维的各种技能并能够在法律思维、法律适用和法律实践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增强法律人的论证说理、辨识谬误、减少谬误的能力,从而确保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减少以及法律论证充分说理能力的增强。

【注释】

[1]关于加标演绎系统可参见邹崇理:《逻辑、语言和信息:逻辑语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0页,第356~400页。

[2]很显然,形式逻辑与演绎逻辑并不表达同一个概念,形式逻辑主要是指采用符号语言进行形式化研究的逻辑,符号语言与自然语言相比,具有更精确、严格的特点,从而使其具有成为更精确、有效的分析、表述工具的可能。而演绎逻辑是指基于特定前提必然推出结论的逻辑。虽然二者所指并不必然地同一,但是,在现代逻辑成为逻辑的主流后,因为它通常采用了形式化的方法,又是以演绎推理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所以,在不做严格区分的情况下,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人们对于形式逻辑的指责,通常包括演绎逻辑的必然得出的推理机制和形式化方法两个方面。基于行文的方便,这里把这形式逻辑和演绎逻辑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

[3][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著:《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页。

[4][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著:《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页。

[5][德]哈贝马斯著:《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6][德]哈贝马斯著:《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7][荷]弗朗斯·凡·爱默伦、罗布·何罗顿道斯特著:《论辩·交际·谬误》,施旭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8]本文中“型式”与“形式”本质上是同义词,但“型式”更偏向于法律论证中的语境、内容层面。形式谬误中主要使用“形式”,非形式谬误中对论证型式的描述,使用“型式”,偏重语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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