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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形式谬误的成因 – 现实案例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形式谬误的成因,主要是围绕着论证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关于论证形式、论证规则以及论证的有效性等,因此,对三段论中的逻辑规则以及论证有效性规则的违反是形式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的大衣上有与被害人血型同样的血迹,并且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其不在场的证据,就此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这个论证就犯了预期理由的谬误,因为上述证据这个判断本身是否真实还未确定。

法律论证形式谬误的成因 – 现实案例解析

我们在第二章中讲到法律论证中谬误的分类主要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两个主类,因此我们探讨法律论证中谬误成因的时候也是从这两个主类的谬误入手。关于形式谬误的成因,主要是围绕着论证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关于论证形式、论证规则以及论证的有效性等,因此,对三段论中的逻辑规则以及论证有效性规则的违反是形式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成因一:违反三段论中的逻辑规则

前面第二章我们也讲到三段论分为直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以及选言三段论,因此,违反三段论中的规则指的是违反直言三段论中的六条规则中的任何一条以及假言与选言三段论中的规则,违反这些规则即导致形式谬误的产生,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违反逻辑思维上的言语行为准则。

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方式仅仅依靠演绎推理是不够的,法律事实的形成与法律规范的寻找是一个复杂并且多维的过程,但即便如此,演绎推理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依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逻辑是演绎推理的基本理论依据,理性结论的形成取决于逻辑的有效性。有效性的概念并不与推理的有效性必然连接,推理的形式是多样的,多元化的形式并不必然会造就有效的推理,因此,这种多维的层面给对话开启了讨论的空间。如果不能对推理是否有效进行准确判定,那就给思维留下了非理性的可能性,也就很容易导致逻辑上谬误的产生。“遵守逻辑形式,避免谬误是论证的关键工具,也是追求正义的手段,遵守逻辑规则下的论证可以产生说服力,使相关概念明晰化,有利于促使正当性司法判决的得出。”[6]

逻辑演绎要求真语句是其基本出发点,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语句都能完全为真,可以寻求到的前提只能是很可能的真,也即相对为真或者主观上认为是真。构建逻辑理性,培养演绎的能力是有效防止诡辩谬误的方式,求真条件的强调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逻辑结构是分析任何论证首先考察的对象,如此,隐含着的前提才能被系统的考察出来,针对逻辑上行不通的论证,如何巧妙的运用有效的论证技巧,使得被困的论证重新充满活力,产生说服力。”[7]反之,违反逻辑规则就会产生形式谬误。

逻辑规则是判断逻辑形式上是否有效的标准,相对应的,逻辑运用到法律论证领域,就成为法律论证好坏的衡量标准,一般逻辑规则是法律论证规则的基础,无论是裁判文书还是法庭论辩,都是法律论证的体现,违反司法三段论的基本逻辑规则,产生形式谬误的同时,法律论证也演变成了坏的。

(二)成因二:违反论证结构的形式有效性规则

1.违反论题的真实性规则

违背这条规则的谬误被称为“虚假理由”或“虚假前提”谬误,统称为“前提不可接受谬误”。虚假前提在好的法律论证中扮演着破坏性的角色。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真值表来看,当前件为假,不管后件的真值情况如何,该命题总是为假的。也即是从反面,找出矛盾点来证明其余不合逻辑命题的正确性。矛盾可以推出一切命题,是实质命题中的怪论因素所致。论题不可接受有三种情形:(1)论题所描述的事件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即前提虚假谬误。在符合真理理论基础之进行判定比如说,一起房产买卖纠纷案件,90多岁的老爷子在头脑清醒、意思表达准确并且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房产以合理的市场价卖给第三人,并且有其他第三人在场证明。事后老爷子的孩子以老爷子当时头脑不清醒,有间歇性的健忘症为由请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除了老爷子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老爷子当时签合同时候的意识不清醒。事实证明,老爷子的孩子提出的“老爷子意识不清醒”这个理由是虚假的。(2)前提的可接受性还有待被证实,即预期理由谬误。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的大衣上有与被害人血型同样的血迹,并且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其不在场的证据,就此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这个论证就犯了预期理由的谬误,因为上述证据这个判断本身是否真实还未确定。(3)前提是自我欺骗性语句,即前提自相矛盾谬误。例如,某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宾馆与被害人在床边嬉戏的时候,突然肚子疼,然后急忙去了厕所,等到从厕所出来的时候,被害人已经离开了宾馆房间,但事实是宾馆的服务员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在宾馆的床下面,发现了一条男人的内裤,而且内裤上还沾有粪便。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是不可接受的,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语句。

论题如果是虚假的,那么法律论证必然也是坏的,即是存在谬误的论证,但论题如果是可接受的,法律论证也不必然是好的,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总是存在法律漏洞、法律空白等局限性的地方,面对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论题的可接受性就会受到挑战。法官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需要采取强有力的论证来证明前提的真实性以及前提的可接受性。论证的好坏直接对前提的可接受度产生直接影响。

2.违反论据的充足性规则(www.xing528.com)

理由或根据,是指推理的前提或论证的论据。对于逻辑论证来说,前提和结论、论据和论题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如果论据是真实可信的,那么依照逻辑形式进行推演,论题的真实性便得以证明。论据是逻辑论证的必要条件,论题须依赖论据来证明,二者须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是不言而喻的。所谓论证充分,就是指推理或论证的前提与结论之间要有充分的支持关系。它有两层含义:首先,法律论证的大前提与小前提结合在一起必须充分支持结论;其次,法律论证中子论证(如从证据链到案件事实之间的论证)或推理(如从法律规范到法律解释之间的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都必须有充分支持关系。法律的威严性决定了这种支持关系必须是一种必然支持关系。根据形式逻辑或演绎逻辑的观点,这种必然支持关系就是指所有前提均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在法律论证中,如果出现了所有前提均真而结论为假是可能的,那么,这个法律论证就不是一个好的法律论证,换句话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关系不够充分。一个法律论证,如果小前提不可接受,那么它肯定不是一个好的法律论证。小前提不可接受也就是指案件事实不可接受,或者说案件事实没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所有冤案的共同特征就是案件事实不可接受或者说小前提不可接受,更进一步说,案件中的证据链并不足以支持其案件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什么这些不可接受的案件事实竟然被当时合议庭甚至法院接受了呢?其根源在于刑侦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极有可能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使得证据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论证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在逻辑学上,这种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是错误的论证被称为“谬误”。正是这种谬误导致了司法不公正。

3.违反论证方式的使用规则

论证的强度取决于作为论据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因此,归纳强度不够的话就会导致归纳论证的无效性,这种无效性是一种形式上的无效,从而导致形式谬误的产生。归纳论证结论的真实性取决于前提的真假,前提为真的可能性越大,其结论为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这取决于论证的强度。如果论据对结论的支持非常强,足以使我们相信论证的结论是真实的,那么这种论证就是有效的论证,如果论据对结论的支持度不高,则犯无效谬误的可能性非常大。辛普森案中,控方提出了一个很强的归纳论证:

(1)被害人死于匕首谋杀,匕首为其前夫所有;

(2)凶器上的血迹吻合于其前夫;

(3)凶杀案发生时,被害人与凶手间有过争斗,且前夫对被害人有暴力历史均有确切证明证实;

(4)大约被害人死亡的时间里,有三个证人曾亲眼看到被害人前夫的汽车停在被害人家外面;

(5)凶手可能是被害人前夫。

从逻辑上看,即使这四个前提都为真,那么也不能保证结论为真。但是单就这一论证来说,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是很强的,足以使人可以推断出结论为假是非常不可能的,从而形成证据链。与演绎不同的是,归纳会随着正前提的增加,归纳强度会增加,但一旦出现负前提,就会使得归纳无效。假设增加前提:

有其余四个证人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前夫与他们四个人在一起,而不是在被害人的家里。那么这个负前提的加入,就大大降低了论证的强度并足以使得论证无效。因此,在看一个论证方式是否有效时,不仅要考察前提的正确性,还要考量论据与前提间的关联度,甚至还要排除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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