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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谬误特征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未达到以上要求,对案件认识会误入歧途,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这跟错误的逻辑推理不能正确对待其推理结论性质有很大关系,即是在推理论证中犯了逻辑上、规则上或者程序上的谬误,本节着重论述谬误在法律论证中的本质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谬误仅仅与论证形式有关,因而是结构谬误或语形谬误;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需要结合论证的语境来分析,所以是语用谬误。

法律论证中谬误特征分析

谬误是在对话中使论证远离其正当目标或者以一种攻击性方式杜绝对手批判性提问之可能性的论辩技术。识别对话的语用语境是确定谬误论证的关键。一个攻击性的人身攻击作为口头抨击对手的有效手段在完全属于争吵的对话中可以十分适当,但对说服性对话(批判性讨论)所要求的平衡是破坏性的,在这种语境中,同样论辩技术的使用却可能是谬误的。[43]科学探究这种对话语境中,同样人身攻击技术的使用更令人不能容忍,显然是不适当的。在这种语境中,通过表明所使用的论辩手段作为实现对话目标的、可接受的工作方法是如何地不适当,更容易表明其谬误性。

理解这法律论证的语用性的谬误概念,需要意识到谬误与论辩技术或论辩主题的使用有关,此时,论辩型式或主题是在两个(或更多)参与者之间互动的问-答对话中的有次序的移动序列。在特定个案中判断一个论辩谬误与否,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检验序列的细节,只要轮廓能从会话的确定文本和语境中得到重建。这是论辩技术如何在特定个案中使用的问题。使用的好或坏?使用多好或多坏是解释、分析和评价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评价特定对话交换的措辞中进行判断。

在狭义的法律论证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真相的认识,是在搜集和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借助于一系列逻辑推理而获得,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过程,其实就是层层运用逻辑推理的一个过程,而在使用推理时就要求其考量推理过程是否正确,这对侦查人员要求高,要求他们要懂得运用每一种逻辑形式之逻辑要求还要懂推理得到结论产生逻辑性质。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未达到以上要求,对案件认识会误入歧途,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这跟错误的逻辑推理不能正确对待其推理结论性质有很大关系,即是在推理论证中犯了逻辑上、规则上或者程序上的谬误,本节着重论述谬误在法律论证中的本质特性。

(一)谬误的相对性

传统上,根据谬误在论证形式结构上是否存在瑕疵,将其分为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从演绎逻辑的观点看,一个具有无效论证型式的论证是形式谬误,因为形式结构是对论证进行判定的唯一根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谬误仅仅与论证形式有关,因而是结构谬误或语形谬误;法律论证中的非形式谬误需要结合论证的语境来分析,所以是语用谬误。我们常说的非形式谬误一般区分两种类型,一是论证形式总是谬误的,二是中立的。前者如循环论证;后者的中立是指论证型式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要看如何使用,如果满足使用条件,那么就有可能是有效的合理论证,如果不满足使用条件(或未满足批判性问题的论证)那么就有可能是谬误。如诉诸权威的论证型式,如果没有满足相关批判性问题条件的使用,就可能成为谬误,即诉诸权威谬误[44],从论证型式的观点来研究谬误,也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1.型式有效的论证也可能是谬误

乞题谬误或循环推理是有效的,但肯定是谬误。根据不一致前提可以得出任一结论,这一推理可以构造为有效的,但它是知名的“不一致”谬误。[45]其实,我们恰恰要区分的很可能是这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某些恒为谬误的论证模式,如:

同语反复:C,因为C

循环论证:C,因为G1;G1,因为G2;G2,因为C“稻草人”反驳:欲反驳C,实际反驳了C1(C与C1不是等值命题,且C不蕴含C1)

歧义论证:在假定论证中的一个关键词的两次出现同义(但实际上并不如此)的前提下,得出C。

第二类是,是否为谬误要依其运用语境来判定的那些论证模式,如证人证言:C,因为目击证人W说了C,等等。我们不能说使用诸如此类论证模式或型式的论证都是谬误,但也不能说就是一个合理的论证。还需结合具体的情形,论证是否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如证人证言,司法裁判人员不可能不加区分的采信,一定是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在考量证人证言满足了可采信的条件后才会予以采信。如果诸如此类的条件未予满足,证人的证言就难以采信。用图尔敏模式的术语来说,得出可能性或假设性的结论需要排除反证或例外情况。

2.无效形式的论证也可能是好论证

大量归纳的和合情的论证由于使用了概称陈述句作为推论规则,因而全都是无效的,但有可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力,因而被当做好论证予以承认。

3.大部分论证型式依制约条件而变化

循环推理、稻草人或转移论点等,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为谬误。但其余绝大部分“谬误”均取决于使用论证型式的条件。

4.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的鸿沟正在逐步的缩小

当我们判定一个四词项三段论为谬误时,我们常常需要分析具体语境中三段论中词的实际情况,这个谬误极可能是由中词的歧义导致的。故此,三段论的这个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的歧义谬误是紧密联系的。而肯定后件的谬误却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它可能是误用了不同性质的条件或因果联系,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将结论当作是可能的,是合理的根据迹象或从果到因的论证。这取决于对论证出现语境的分析。

总之,不同的论证型式匹配不同的形式谬误,每一批判性问题可能包含若干子问题;批判性问题是揭示具有某个特殊型式的司法论证有没有满足论证分层评估模式的一般型式,可以给论证者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要切入点,也可以为回应者提出了合理怀疑的切入点。

(二)谬误的工具性

谬误的工具性,体现在人们对特定场合有针对性地运用非形式性谬误,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从而实现或获得听者支持的结果。特别在激烈竞争的重大事件上,辩护越激烈,非形式谬误出现的种类越多、次数越频繁[46]。如轰动一时的网络“快播”案件,被告律师就多次运用这种策略,起到引起听者共鸣的效果。因此在法庭论辩中,诉讼参与人要时刻保持警觉发现非形式谬误并及时进行应对或者是根据庭审语境主动运用非形式谬误作为自己的论辩策略。如果庭审律师不能及时识别这种谬误,很可能错失反驳的良机,最后可能导致对己方不利的诉讼结果。

如在国外的一个经典判例中,案件原告的车撞到了被告放在路中间的空气压缩机,致使原告汽车损坏,原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律师在此案件中就巧妙地运用了诉诸同情的非形式谬误达到了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被告的辩护律师:

“请陪审团考虑一下,原告自己都没看到自己撞的是什么。如果是一个小孩在那里呢,与空气压缩机所在的位置相同,结果又会怎么样?这个小孩周围没有路障,小孩也没有穿反光衣,在小孩的区域也没有特别的警示标志,假如小孩一直站那,又会怎么?如这是您家的孩子呢……”“如果这个小孩已经被原告的车撞了,那么现在我们就再也看不到这个孩子了。而原告此时却在这里告诉我们他是正确的,要求小孩的监护人赔钱给他。请陪审团仔细考量。”虽然在被告辩护过程中,原告的律师也提出过反对,但在法官核准反对有效后,原告律师并未能进行有效的反驳,使对方诉诸同情的“黄金规则论证”得逞,导致最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作为庭审律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在并不是每一次法庭辩论都出现有非形式谬误,但随着辩论的深入,案件的对抗性升级,非形式谬误论证型式会更加频繁地使用,因此作为诉讼律师,一定要谨慎对待。法律逻辑的第二条规则不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它是第一条规则的推论,其本身不是充分的。但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即随着法庭对抗的升级,非形式谬误会不断出现,同时呈现出多种形式谬误。

下面摘引的语篇,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7]的案件而展开论证。

快播公司的辩护人“……迄今为止公诉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说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与QSI的工作原理是不符的,快播不能主动上传视频,也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传播的主体、传播的行为者很明显不是快播公司,不是软件的开发者。主动传播行为肯定是不存在。快播播放器和QSI仅仅是一种工具而已。QS快播播放器也没有网络存储空间,缓存服务器只是Q口快播播放器的一个工具而已。快播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任何的费用,快播播放器是完全免费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快播公司的行为不符,没有法律规定应当追究责任……关于涉案的关键物证,四台缓存服务器本身,辩护人认为该关键物证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不再赘述。涉案的视频,是否和快播公司有关,辩护人表示怀疑。本案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服务器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在这么大的程序问题下,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表示怀疑。本案的言词证据中存在大量的错误,且取证行为违法。所谓讯问笔录与大量事实不符而又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辩护人不能认同这些口供……”

由此可见,该段论证使用了诉诸感受、诉诸公众、诉诸关联等非形式谬误。依照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指控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在侦查、指控与鉴定过程中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强调技术本身没有错误,采用了诉诸公众的谬误,但是若将技术发展可能引起的社会问题都归咎于技术本身的话,必然会让技术进步成为高危行业,如此人类社会也就不会进步。辩护人提到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取了诉诸关联的谬误,鉴定结果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系前提是要准确把握快播案件一个焦点,其重点不在P2P技术和缓存技术所使用的合法性上,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故意”,因此辩护人没有准确把握庭审焦点,论证中出现了诉诸关联的谬误。

在快播案质证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不相关的谬误。

例1:公诉人:快播软件已经被用户用于播放淫秽视频,这件事你知道吗?

王欣:这个是可以明确回答的,不管好坏视频,都需要打开播放器。

通过这个问答,抛开法律辩方确实精彩,但是在法律上,公诉人实际在问“是否明知”王欣不是正面回答,而是强调一个常识,“顾左右而言他”犯了不相关论题的谬误,王的其他“精彩”答辩,也多是这样的套路,都是不相关论题或者不相关证据的谬误应答。

例2:公诉人:“你们为什么不转型?”

辩护人:“制造菜刀的人不应该为那把菜刀杀了人承担责任。”

首先,任何比喻都不是准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其次,菜刀和快播软件不同,因为制造菜刀的人在将菜刀出手后,不可能再支配之后的菜刀如何被使用。一个人不为自己不能支配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是说得过去的。但是,快播软件则不是一个下载安装后就完全脱离快播公司控制的物件,快播公司仍然可以随时支配客户端上该款软件在网络上的使用。再次,即使是卖菜刀的,在得知买刀者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时,仍然为其提供刀具的,还是要承担帮助犯的责任。何况快播公司是在客户上传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了打开视频的技术服务和服务器缓存服务。因此,辩护人的菜刀比喻是不恰当的类比论证,属于形式谬误。

快播的案例说明在激烈的法庭辩论过程中,代理律师可能在辩论过程中同时使用多个非形式谬误,甚至在一句话中都包含着这种谬误。

在“加州诉松莱特纳案”(California v Sonleitner)中,辩方的整个答辩状里,辩方以他所谓的“论点陈述其争议焦点:立法机关和公平委员会可以强迫法院把正当法律程序仅限于有钱人税务案件?”这就是逻辑学家所谓的“诉诸怜悯的论证”。这个争点当然可以用在所有的税务问题,但在这里并不相关。以前曾有人提出类似争点,而得到以下的回答:“如果法院认可一种惯例,让有钱人不必定期缴税(那是他抗辩的义务),然后主张说,因为他罪行重大,一般重审的救济不适用于该案,这样听起来是很奇怪的事。”[48]

从辩方的答辩状里我们可以看到三个较为明显的非形式谬误:立法机关和公平委员会可以强迫法院把正当法律程序仅限于有钱人的税务案件,是诉诸权威的谬误论证,其次强迫法院把正当法律程序仅限于有钱人的税务案件是诉诸怜悯的谬误论证,最后,诉诸公众:因为罪行重大,一般重审的救济不适用于该案。(www.xing528.com)

当对方在频繁使用非形式谬误策略时,对此最为有效的应对思路是具备必要的警觉,对谬误进行识别,只有这样才能进而选择更优的应对方案。

(三)谬误的语境敏感性

对话逻辑由参与者、移动、承诺、程序规则与对话目标五个基本要素组成。[49]其中“辩证转移”和“承诺”体现非单调对话逻辑。辩证转移就是在同一对话类型或不同对话类型之间的转移。辩证转移的不正当性与论证相关性的缺乏有密切关系,这也是非形式谬误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对话中参与者从承诺开始证明他的论题,通过对话进行,参与者作出特定行动,与这种行动相一致的命题将被加入到承诺库中,否则就会被删除。这些承诺严重地影响对话如何进行以及参与者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任何论证如果是成功的论证,总是必须以对方的承诺为基础。当然这种承诺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直截了当的回应,而是以他如何论证以及通过对话规则表示,应当从他接受的东西推出结论为基础。人应该做什么只是暂时接受似乎为真的命题,以此作为行动基础,即使后来对那个命题的承诺或许被收回。这是一种开放思维,而不是完全中止判断不采取任何行动。你必须事先承诺,如果你是错的,那么你必须收回它。坚持和收回承诺应当被看作与人们进行对话类型有关。坚持作为真信念定位标志的承诺依赖于对话语境以及对话目的。在说服型对话中,参与者如果想要收回承诺,他们必须不受任何惩罚地自由收回。但在调查型对话中,通过对话进行,参与者一般不得自由收回自己承诺。总之,承诺是语用的。

从批判性思维角度看,说服型对话是最有意义的一种对话类型。只有通过展示一方论证是成功的而另一方论证是不成功,从而使意见分歧得到消除,此时对话才成功。[50]在说服型对话中,有两种证立形式:一是内部证立,即一方从对方的“让步”中推导出一个命题。这是主要证立方法。二是外部证立,即通过诉诸科学证据、作为第三方的专家观点等将“新事实”引入论证。一个命题一旦被一方在外部证成基础上提出且又被另一方接受,它可以成为前提。一方可以从对方的“让步”中证立自己论题,也有义务与对方合作以证立对方论题。这种义务需要对所提出问题给予诚实回答。说服型对话目的是要使对方承认提出论证者利用连贯论证链所证明论题。这个论证链中每个推论可能是演绎逻辑规则;在假定性推理中,是非单调逻辑规则。连贯论证链是一个命题和推论步骤的交替序列,其中每一步都是从一个命题到下一个命题,推理路径是一个没有循环进路的推理路径。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能够将一方论证看作一个被链接起来的论证链,理想情形是只使用对方已接受前提,并且在这个链条的末端有一个特定命题作为最终结论。这个命题是争论中参与者应当证明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在对话论辩阶段之前被提出,在冲突阶段被确定。当参与者确定这个命题后,这就设定一个目标,他的所有论证都要指向这个命题,并把这个命题作为他要证明的最终结论。一个好的论证就是指可以被作为一个子论证嵌入到一个以论证者论题为终点的较长论证链之中。

因此,用当前流行的表述,这种分析实际上是语用—辩证的。[51]某种程度上论证是实践推理,具有可废止性;它是在一个对话语境中使用的,这意味着是双边的,涉及一个支持者和一个反对者;否定的后果论证,具有不同程度的效力或薄弱性,但又很少完全属于谬误;在转移举证责任方面经常是有效的。对论证的观点有一个从语义观点(真值关系)到语用观点的转化过程,按语用观点,当一个论证阻碍讨论目标的实现时,它就被评价为谬误的、错误的或不正确的。[52]在语义方法中,论证仅仅是指定的命题集,其中一个命题被指定为结论,其余的作为前提,但没有注意论证所预期达到的目标。而语用方法关心的则是论证应当如何在一个理性讨论的语境中使用的问题。视论辩为一个向一定方向(理想的情况是指向对话目标的实现)移动的相连接的子论证序列。由于这种观点强调论辩作为在一个序列中有秩序的移动,该移动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按“辩证的”古希腊意义来说,这个方面是辩证的。辩证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将论辩视为一种为解决意见争议问题的问与答技术。

对话模式作为裁断“合理的”或“逻辑的”之工具的语用路径要求不同的方法。[53]每个对话都有目标。促进这个目标的对话中的一个移动序列(由轮廓所代表)向实现该目标移动,或者属于向实现该目标移动的较长的序列的一部分。当任何特定的移动或言语行为是对话中促进对话目标实现的移动序列的一员时,它在对话语境中是辩证相关的,反之,可批评为辩证不相关。[54]这正是体现了语用的和辩证的谬误研究思想。谬误被定义为对话移动或移动序列,预期是一种对对话目标有所贡献的论证,但事实上却阻碍了该目标的实现。这种观点是语用的观点,它是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上,即当人们争论时,他们是在一个对话语境、一个以目标为导向的约定和规范的框架中进行的。这种语境框架表明它对决定一个论证使用的对错起关键作用。[55]因此,在对话的辩证转移中,假设性推理是非常重要的。

举例:在某案件中,刑事被告声称,女证人(一位他在他的汽车里强奸的妇女)从来也没有坐过他的车,她在警察面前也没有讲副驾驶座位旁的车门只能从外面打开。这个细节女证人确实没有提到。如果她在汽车里被折磨,试图逃跑,那么她必然能记起这一点。在法庭询问中也缺少这个细节,因此法官试图尽量没有任何暗示性地问她:

法官:“车上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吗?”

女证人:“没有。”

法官:“您再考虑一下。”

女证人:“就我知道的,没有什么特别的。”

法官:“也许汽车的某个位置有毛病。”

女证人:“我想尾灯不亮……(停顿)而且车窗玻璃摇不下来……(本能的)不,现在我又想起来了,为了打开车门,我肯定是把车窗玻璃摇下来了。车门从里面是打不开的。

分析:法官在讯问女证人的对话中,无论女证人是否撒谎,有一点事实能确认就是女证人没有提到车窗玻璃的事实,法官通过试探性的讯问女证人是否汽车的某个位置有毛病这种假设性的推理形式来让对话进一步的往下进行,从而促使获取到自己想要获得的证据。

假设性推理作为谬误本体,并不代表排斥演绎和归纳推理在谬误研究中的作用。结合假设条件式和假设性论辩的概念,假设性推理本身是一个独特的合法的推理种类,在论辩中发挥有价值的语用作用,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它有特殊的对话特征。[56]在日常生活中,假设性推理远比人们想象得要常见。它有许多用处,有许多实践的正当性。

比如在破案的侦查过程中,一开始都是通过假设性推理展开的。因为接到报案的时候,证据的充分性是明显缺乏的,但不能因为证据的缺乏而不开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进行假设性推理,然后沿着假设性推理的方向完善充分条件。当然这种假设性推理,不是盲目进行推理,它是建立在长期工作实践积累的普遍规则之上的假定,因为这已经被过去精通此道的实践者们发现是成功的。这些论辩种类涉及一种新的推理类别——一种假设性和动态的推理,它在对话语境中容易受到修正和反驳。在对话中使用的假设性推理是尝试性的——当有新的信息加入时,必须考虑它可能失败。现在,按照旧演绎主义者的论证概念被归为谬误的那些论证,在许多情形下被发现是非谬误的,是内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论证种类,即使它们是弱的、易错的和并非完全可信的。

(四)谬误的策略性

谬误的策略性在司法的具体应用领域,体现为当事人各方如何通过论证型式的批判性问题,用语言的策略达成其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想要实现的目的。如律师之间的相互询问、对证人的询问等。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有自身想要达成的目的。如证人之所以会出庭作证,也是希望用自己的言语行为策略说服听众,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法官、陪审团等采信自己所陈述的事件。律师们也会各显神通充分运用语言策略,企图唤起说话人的潜意识,让说话人按照自己预设的意思进行表达,最终获得论证人想要的交际信息。下面通过举例说明言语策略的说服魅力。

举例之一:法官、检察官与辩方的语言策略分析

这一案例发生于德国[57],1999年1月18日,德国北克地区发生一起难民楼房纵火案,此案在德国引起骚动愤怒与政治风暴。本案的侦查方向摇摆不定,由假设性推理也转移到了难民住户的内部纠纷,而不是最初怀疑的新纳粹分子的复仇。最终检察官起诉了住在二楼的巴黎难民Safwan先生,由此检方与辩方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版本,检方的版本是,被告于二楼纵火报复同营其他难民,并且有一份消防鉴定为证,鉴定报告指出,起火点乃被告所住之二楼楼层(因有往下延烧之痕迹)而案发当时(多位证人指出)该楼层大门紧锁,因而,并非外人所为。辩方的版本是,这是新纳粹分子所为,并请一相当出名之资深消防员鉴定,依其鉴定结果,起火点乃一楼楼梯间(因有往上延烧之痕迹)纵火物乃由外丢掷入内,与案发后部分证人所述情节相符。

鉴定乃本案的关键,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规以及实务,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以言词连续陈述后接受法庭审、检、辩三方的讯问与询问鉴定意见始得采为裁判的心证基础。[58]本案最精彩的辩论在于辩方鉴定人的部分。

辩方鉴定人陈述意见后,检察官询问:“您在第一次进入现场前,就先对外发表起火点在一楼的意见,请问这是一个鉴定人正常的行为吗?”

辩方鉴定人承认检察官所言为实,信用大受打击。

法官补充讯问:“您如何解释官方版鉴定认定起火点为二楼凹洞?”

辩方鉴定人:“此乃楼顶木梁起火倒塌后燃烧所致。”

法官:“照这么说,被您判定为起火点的一楼凹洞,有没有可能也是因为楼顶木梁起火倒塌后燃烧所致?”

辩方鉴定人:“的确,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

分析:法官在庭审前解除鉴定报告,但是不能径行采为心证基础,诉讼结果必须出于法庭审理,文书除非在特殊情形下不能代替人的陈述。因此,针对两个版本的鉴定结论,法官大人对同一问题变换问话方式,通过语言上的非形式谬误从而得到讯问所要得到的结果—辩方的鉴定被彻底动摇。

举例之二:律师辩护词中运用谬误的策略

1.诉诸怜悯谬误的策略

沈阳小贩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堪称这个时代最优异的辩护词,在辩护词的开篇写道:“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59]

分析:辩护词的开篇首先切入情感的话语,剖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生命的消亡必定会引起情感的悲伤以及对珍贵生命的惋惜。因此,首先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有利于引起听众的共鸣,更好地为下面的辩护打好情感基础。

2.诉诸公众的论证

“……城管打人事件几乎每天都发生,城管暴力执法在当前是一种常态,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少,在互联网百度搜索“城管暴力执法”有281321条结果,“城管打死小贩”有638570条结果。辩护律师还列举了从2000年到2010年城管暴力执法致死的一系列案件简介,最后总结说“不要以为这些案件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在一个社会城管成为邪恶的执法代表的时候,其再次的野蛮执法行为,就会直接引起人潜意识的反抗……”[60]

分析:辩护人在辩护词中调查了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不管是在互联网的搜索软件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件,都是社会背景下与民众的生活环境距离非常近乃至就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实例,通过这种诉诸公众的谬误论证,一来此类案例与民众生活环境联系密切,能够切身真实地感受到,而此类案例的发案数量之多,近十年来次数之频,着实能够引起民众的共鸣。如此辩护人的辩护就到达了目标人群,有利于辩护目的的实现。

非形式谬误是一种看上去不像错误的错误,很多时候它是自然形成的、常见的且不易修复的的错误。它总是建立在一定的语境之上,并与之相联系。作为类型主体可以利用一定的资源,让谬误执行一定的标准,进而认定是否为谬误。谬误的执行标准也有高低区分。如个体之间利用不充分的资源进行运作,最后根据运作结果也产生了可能的谬误外观,但它们相对适中的认知目标不能使它们具备识别可能谬误的公正的判断标准,因此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有些谬误可能并不会表现出是谬误,在较低的水平上,它可能不是错误。而在另一方面,出现于主体层级中的较高类型的行动,认知目标的不同,资源富足,执行的评价标准因而也是较高的,那么在一合适水平上,一个认知实践又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在法律论证中,非形式谬误在某些论辩的场景下是可以作为一种论辩策略来使用,借助某种权威的说法、博取听众的同情的方式等来获得自己的论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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