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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我国的合作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条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国际渊源。各国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纠纷日益增加,而且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将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相同的民事诉讼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会使当事人的权益遭受很大的损害。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含有法院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内容的海牙公约,因此这一项合作主要是根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进行的。

国际条约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我国的合作方式

国际条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国际渊源。各国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纠纷日益增加,而且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将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相同的民事诉讼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会使当事人的权益遭受很大的损害。从19世纪中期开始,人们就一直致力于通过缔结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以谋求在一定范围内的各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方面的统一。目前,世界上包含有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国际条约很多,比较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

1.1928年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中的第4卷,即“国际诉讼法”;

2.1954年在海牙缔结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Convention on Civil Procedure);

3.1965年在海牙缔结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4.1965年在海牙缔结的《海牙送达条约》;

5.1968年在布鲁塞尔缔结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布鲁塞尔公约);

6.1970年在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件国外调取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www.xing528.com)

7.1971年在海牙缔结的《民商事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cing Arbitral Awards)及其《附加议定书》。

8.1980年在海牙缔结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Judicial Assistance);

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通过了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和合作公约》(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pplicable Law,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child Protection Measures)和200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欧洲共同体又于1988年签订了关于管辖权和民商事判决的《络迦诺公约》(Locarno Treaties)。[4]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并将更积极地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例如,我国已于1991年批准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1997年加入了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简称《国外取证公约》),并且跟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埃及、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我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目前我国与外国在海牙公约及双边条约框架下开展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送达司法文书。送达司法文书是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中请求数量最大的一部分内容。(2)调查取证。(3)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含有法院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内容的海牙公约,因此这一项合作主要是根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进行的。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是根据《纽约仲裁公约》的规定进行的。(4)提供相关国内法律咨询,交流法律信息。这项合作也是根据一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进行的。

近年来,我国中央机关每年平均处理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总数在3100件以上。其中我国接收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每年约2000件,我国向各国中央机关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每年约为700件,另外每年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约400件。在这3100余件司法协助请求中约98%的请求为文书送达请求,调查取证请求平均50件左右,判决承认与执行请求每年5件左右。司法协助请求涉及的国家包括《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简称海牙取证公约)的各成员国,以及与我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各国。合作比较多的对象国包括美国、德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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