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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民事诉讼处理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中国法律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民事诉讼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就目前而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就是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以及大量的双边领事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则是指1986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1990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也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其他依法享有豁免的人,如果主动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对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的,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作明确表示。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特权与豁免,但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法律法规,不干涉中国内政,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注释】

[1]陈致中.国际法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www.xing528.com)

[2]李旺.国际民事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7.

[3]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378.

[4]该公约序言称:“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权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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