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诉前扣押财产在国际海事诉讼中的应用案例

诉前扣押财产在国际海事诉讼中的应用案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海事诉讼中,诉前扣押财产还是有关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的手段之一。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海芝”轮。

诉前扣押财产在国际海事诉讼中的应用案例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通常应在诉讼开始后在判决作出前向法院提出,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而在国际海事诉讼中,则常常允许海事请求权人申请诉前扣押财产,以保证海事请求权得以行使。在国际海事诉讼中,诉前扣押财产还是有关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的手段之一。

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新规定,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海事请求权的范围相当宽,包括与海运船舶的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救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等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索赔权利。可扣押船舶除不包括军事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外,海事请求权人可向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但有两个条件:一是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外,该当事船舶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但在特定海事请求案件中,也可扣押其他船舶)。

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权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任何协议的约束。扣押船舶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于提供了充分担保后,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海事法院在裁定准许扣船前,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对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行使扣船行为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海事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被申请人于提供担保船舶获释后,争议双方也可按原定的管辖协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保全海事请求权的扣船期限为30天,申请人如在此期间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起诉,即进行普通程序。

【典型案例7-6】

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与“星耀”(XING YAO)轮船舶所有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案

(广州海事法院〔2013〕广海法保字第12-2号)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星耀”(Xing Yao)轮提供485.1820吨Fol80Cst及158.5280吨Gas-Oil的船用油,费用为461,238.21美元。被申请人仅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折合美元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后该轮驶入广东汕头水域,被申请人已联系好买家正准备向新的船东交船,情况较为紧急。为防止债权落空,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紧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诉前扣押“星耀”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星耀”轮船长225米,船宽32米,型深17.81米,载重吨62343吨,因吨位大无法靠泊码头,在汕头港离岸约25海里水域抛锚,随时可能驶离。(www.xing528.com)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殊形态。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船舶采取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2)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因此,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外籍船舶采取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尤其注意的是,被保全外籍船舶必须进入中国领域,我国法院才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7-7】

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

2000年9月6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协议,承租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海芝”轮,租期为1年+1年+1年,由五矿公司选择。2000年11月,双方达成还船协议,五矿公司将“海芝”轮交还龙珠公司,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3483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海芝”轮。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汀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OCEAN LINK SHIPPING 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在海口港监办理了船舶光租登记,属海关监管船舶。“海芝”轮扣押后,五矿公司、船舶抵押权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全体船员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商定由船长作为代表起诉讨要工资;海口海关申请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过程中,扣缴相关税款。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以2338万元(含税款)成交。在优先拨付诉讼费用、国家税收、船舶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由各债权人依法受偿分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