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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或可执行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没有证明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经确定的判决”时,可以驳回执行请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或可执行

如果一项判决在作出国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显然,在其他国家也是不会被承认或执行的。因此,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必须是依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的。各国立法和有关条约普遍规定了这一点。例如,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没有证明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经确定的判决”时,可以驳回执行请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如请求执行人于提交外国法院的判决的同时还提交了外国主管法院或其他机关的证明书,依判决作出国法律该判决是终局和有约束力的,即应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我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均把“依判决作出国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例如《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二条、《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条、《中蒙司法协助条约》第十八条、《中罗(马尼亚)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二条、《中意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一条以及《中西(班牙)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二条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二百八十二条也包含了这一前提条件。

【相关法条9-3】

《民事诉讼法》(www.xing528.com)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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