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一、本公约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上的会员国开放签署。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本公约保存国荷兰外交部,也即本公约保管人。
第五十八条
一、任何其他国家可在本公约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
二、加入书应交存公约保管人。
三、加入应仅在加入国与在收到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未对有关加入提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有效。缔约国也可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时对有关加入提出此类反对。任何反对意见应通知公约保管人。
第五十九条
一、如缔约国有两个或多个领土单位,并就本公约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或加入时宣告本公约适用于所有领土单位或只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并可在任何时候提交声明就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二、任何此类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准确表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如缔约国没有根据此条作任何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六十条
一、缔约国可在不晚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公约的时间或者依第五十九条作声明的时间,提出公约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一个或全部两个保留。不允许任何其他保留。
二、缔约国可撤回其所作保留。撤回应通知保管人。
三、保留在前款通知作出后第三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六十一条
一、本公约在交存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三个月期满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二、之后,本公约:(www.xing528.com)
(一)对此后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的缔约国,于该缔约国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交存之后三个月期满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二)对加入国,于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期满后三个月之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三)对根据第五十九条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在该条所指通知之后三个月期满之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第六十二条
一、缔约国可通过向保管人递交书面通知的形式宣布退出。退出声明可仅限于公约适用的若干领土单位。
二、退出在保管人收到通知后十二个月期满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如通知中注明退出生效需更长一段时间,则退出在该更长一段时间期满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保管人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会员国或根据第五十八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通知下列事项:
(一)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签署、批准、接受和核准;
(二)第五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对加入的反对;
(三)本公约根据第六十一条生效的日期;
(四)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所指的声明;
(五)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协议;
(六)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所指的保留,及第六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撤回;
(七)第六十二条所指的退出。
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1996年10月19日在海牙签订,用法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同等效力。正本仅一份,交荷兰政府存档,验证无误的公约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召开日转交各会员国。
注:①本公约于1996年10月19日订于海牙,2002年1月1日生效,缔约国(33):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乌克兰、乌拉圭、亚美尼亚、多米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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