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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一条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对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中央机关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和被请求国事后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制作符合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调查取证请求书。

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未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英文或者法文译文。

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被请求国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该地区官方文字的译文。

请求书有附件的,附件译文的语种应当与请求书译文的语种一致。

(二)请求书、附件及其译文应当一式两份,参照下列顺序装订成两套:

1.请求书原文及译文;

2.附件一原文及译文(附件二、三依此类推);

3.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三)请求书在最终向外国中央机关发出之前,不填写签发日期、地点,也不加盖任一经手法院或者部门的印章。

(四)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等一并报送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收到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报送的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有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的转递函;

(二)被请求国是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经在我国和该国之间生效;

(三)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和被请求国对此所作的声明和保留;附件译文的语种与请求书的语种一致;

(四)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五)附件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对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请求书及其译文上填写签发日期、地点并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专用章后邮寄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除另有规定外,有权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调查取证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下级法院或者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调查取证请求并审查合格的,应当在请求书及其译文上填写签发日期、地点并加盖该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专用章后邮寄被请求国中央机关。(www.xing528.com)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制作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调查取证请求书。

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翻译为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确有困难的,可以翻译为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被请求国不接受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二)请求书、附件及其译文应当一式两份,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两套:

1.请求书原文及译文;

2.附件一原文及译文(附件二、三依此类推);

3.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三)请求书加盖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四)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等一并报送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收到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报送的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有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的转递函;

(二)被请求国与我国签订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且已经生效;

(三)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附件译文的语种与请求书的语种一致;

(四)请求书的各项内容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具体规定,填写规范、完整;

(五)附件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对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转递中央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中央机关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和被请求国事后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付费通知后,或者有权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调查取证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外国中央机关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付费通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被请求国要求支付调查取证费用,符合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代收,当事人根据被请求国要求支付的费用,应当以汇票等形式支付并通过原途径转交被请求国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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