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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基础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基础及重要性

影视、音乐领域的市场化过程中,签约公司与艺人在合同方面一开始就大量模仿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的经验,因此演艺经纪的概念深入人心,很少有公司会认为艺人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近几年新兴的直播领域则情况有所不同。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关系虽然类似影视公司与直接签约的艺人的关系,但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合作方式更加多样化。有些主播开始是从直播平台像员工一样领薪水(基本薪金加上提成或绩效薪金)。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当然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这种观点不属于主流观点。

比如,2019年4月19日判决的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顾某合同纠纷一案[7]即持有此类观点:

该案双方某公司与顾某于2017年7月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扶持顾某在“KK唱响”(杭州米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服务产品)等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业务;某公司向顾某提供直播技术、摄制和录音技术以及软硬件技术支持,并对顾某及顾某的工作成果进行推广、宣传。顾某成为某公司独家签约主播,其待遇由提成、奖金构成,不交纳社会保险;顾某必须每日直播6小时以上,少于6小时罚款5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此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顾某认为某公司拖欠提成及奖金,遂到其他公司直播。(www.xing528.com)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签订之《主播签约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该院认为:“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人身依附及指挥管理等方面看,本案《主播签约协议》兼具演出合同和劳动合同属性,但更多的具有劳动合同属性。”同时还认为:“《主播签约协议》兼具演出合同和劳动合同属性,但毕竟不是单纯的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双方《主播签约协议》仍应受《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制。”

法院的上述观点似乎有值得商榷之处。

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并非仅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包括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直接强制性管理关系。比如,员工一方既通过完成工作,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上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确定获得一定数额的报酬,也作为被管理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接受考核,同时还要与用人单位一起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员工保险与福利、安全与教育等诸多强制性规范的管理。这是一种复杂而独特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本案中,顾某并非某公司的员工,无须遵守该公司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也不享有劳动者的保险与福利。双方仅仅是通过《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了不按约定完成的处罚规则。这些都是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约定,显然与劳动关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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