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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条款及其执行方式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其目的一是确定哪些行为与情形属于违约;二是使合同双方一开始就知道一旦违约将要承担的后果。违约后果主要是指对受到损失一方的弥补或赔偿,兼具对违约一方的必要惩罚。因此,违约责任的内容最好以违约金的形式体现,并明确赔偿损失的内容。这样一旦要追究某方的违约责任时,容易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请求。在这种规定下,经纪公司与艺人约定的巨额违约金,常常难以得到全额支持。

违约责任条款及其执行方式分析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其目的一是确定哪些行为与情形属于违约;二是使合同双方一开始就知道一旦违约将要承担的后果。对于前者,需要在合同中对违反双方之间重要权利义务约定的情形作为违约情形予以具体确定,避免仅仅是简单概括的陈述。对于后者,最好将违约后果予以具体化。

违约后果主要是指对受到损失一方的弥补或赔偿,兼具对违约一方的必要惩罚。因此,违约责任的内容最好以违约金的形式体现,并明确赔偿损失的内容。这样一旦要追究某方的违约责任时,容易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请求。

但是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如何确定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实践中经常看到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写有巨额的违约金,并约定在艺人解约或严重违约时适用。这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为我国法律体系下的违约金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对违约方在弥补损失之外的惩罚是次要的。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与之相对应的是第585条第2款,内容没有改变。(www.xing528.com)

《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发生违约事实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后,守约方认为原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如果违约方认为原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了,可以要求降低。过分高于的一般标准,是违约金的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在这种规定下,经纪公司与艺人约定的巨额违约金,常常难以得到全额支持。经纪公司如果想获得巨额赔偿,通常需要准备好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的损失也是巨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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