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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的重要性及审查要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广告主和经纪公司及艺人在签订广告代言服务合同前,都需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考虑解决办法。

合同主体的重要性及审查要点

艺人广告合同也分为邀约方和服务方两大类。

3.1.1 服务方

服务方与艺人影视服务合同一样,一种是服务方为艺人个人或者其签约的经纪公司(或工作室),另一种是艺人签约的经纪公司(或工作室)与艺人共同作为服务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艺人都可以提供广告代言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有以下情形的艺人不能进行相应的广告代言服务:

(1)该艺人没有亲自使用过准备代言的商品或没有亲自体验过准备代言的服务的;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这个年龄段的童星);

(3)因在虚假广告中代言被行政处罚且自处罚之日起未满3年的艺人。

任何广告主和经纪公司及艺人在签订广告代言服务合同前,都需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考虑解决办法。

但是这条法律规定还带来一个实际问题:广告服务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此条法律规定是禁止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进行广告代言,但是能否禁止这类人员通过图片、视频、出席活动来帮助广告主宣传?或者说,广告代言与一般广告宣传的边界在哪里?(www.xing528.com)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又很有意义。在演艺行业中,艺人的广告代言和普通的广告宣传在业务内容与收费上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因此为了厘清思路,我们可以先观察一下法律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广告法》第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艺人提供的广告宣传服务,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广告代言服务:(1)广告中使用了艺人的姓名或肖像;(2)以艺人名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了推荐或起到了证明作用。

从这两个标准来看,《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的认定所囊括的范围显然远远广于演艺行业从业务角度的认定。比如艺人出席某饰品公司组织的单场活动,免不了要佩戴该公司的饰品。从行业业务角度看,这并非品牌代言;但是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有可能被认定为艺人亲自为该饰品进行了推荐,属于广告代言。再比如,艺人拍摄了自己手持某食品的照片,并允许食品生产者将该照片作为广告发布在公交车车身上。对于艺人或经纪公司来讲只是一次个案宣传,但是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有可能被认定为艺人亲自为该食品进行了推荐并证明其品质,属于广告代言。

因此,在实践中,艺人及其经纪公司一定要严格把握住上述两个标准,尤其是第二个标准,在进行普通广告宣传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可以被解释为推荐或起到证明作用的广告效果。这需要艺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广告合同、广告方案设计、临场表现等方面进行更为慎重的操作。

3.1.2 邀约方

邀约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广告主本身直接作为签约主体;另一种是广告主委托的主体(如广告代理公司)出面来签约。这两种方式,对合同内容影响不大。对于以广告主委托的主体来签约的合同,需要审查留存其自广告主处取得的授权书,并在合同中增加一些条款,以明确其已获得真实有效的授权;同时还应当书写其违背此承诺的责任承担条款。

比如,“甲方(广告主的代理方)承诺,其拥有×××公司(广告主)对本合同项下约定内容的完全授权;甲方承诺,其要求乙方(艺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包含在甲方获得的授权范围内,×××公司(广告主)对本合同项下约定内容完全知晓并同意。甲方承诺,如果因×××公司(广告主)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或提出任何权利请求或拒绝接受本合同内容的约束,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损害后果。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以上表述仅用于本书举例,读者使用时需参考个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切勿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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