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的体制。投资人作为股东,通过股东会进行重大决策,但是不直接参与具体运营。具体运营工作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由监事进行监督。这种情况下,就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水准并受到必要的法律约束,以免发生假公济私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况。比如,公司高管在开展项目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将相关项目分包给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为培养个人业内关系而刻意压低本公司项目报价等。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诚与勤勉义务均有规定。其中,该法第147条规定了忠诚与勤勉义务的基本原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148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定义务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https://www.xing528.com)
尤其是其中第5项竞业禁止义务,对于文化产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应当格外关注。一旦违反该项义务,且获利巨大(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获利10万元以上为获利巨大),那么将存在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除了上述法定义务,公司章程中也可以进一步约定其他属于“忠实义务”的情形,作为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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