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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亚互动娱乐传媒诉欧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依据合同起诉,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被告对此项请求不同意,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简单来讲,违约金与损失数额计算的原则主要是:不超过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某一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确定;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违约金一般可以被认定为“过高”。

深圳环亚互动娱乐传媒诉欧某合同纠纷案

本案一审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373号]审理;二审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561号]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被告提供直播服务。在合同期内,被告单方停止直播。原告依据合同起诉,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被告对此项请求不同意,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没能证明其实际损失较高,不能证明相关投入是专为被告投入,因此一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损失。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将违约金调减为3万元。

【案例分析】在本章我们援引了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对于违约金与损失数额的规定。简单来讲,违约金与损失数额计算的原则主要是:(www.xing528.com)

(1)不超过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放任扩大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同时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如果某一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确定;(3)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违约金一般可以被认定为“过高”。

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实际损失是基础;可得利益是重要参考;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是限制因素;超过损失30%是常用指标。将这四项有机结合起来,就是违约金数额的判定标准。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判断标准。本案二审法院正是基于此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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