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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的政策与审核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财政最终为其财务结果承担责任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债券是一种准政府信用债券,其发行数量有严格的限制。与政府债券相似,对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审核,并不涉及发行主体本身的信用状况。因此在有关商业性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中,都规定须由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出具前置性批准文件,人民银行才做出是否准予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批复。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的政策与审核程序

金融债券可进一步分为央行监管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债,以及一行三会主管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等。根据具体品种不同,对于资本充足率、净资产额等也有不同要求。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随着政策性银行的设立而出现的。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规模很大的品种。

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财政最终为其财务结果承担责任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债券是一种准政府信用债券,其发行数量有严格的限制。政策性金融业务需要财政提供部分支持,而且它不应与商业银行争利,因此,其业务范围和规模是有限制的,这就决定了它的资金来源必须受限。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都要向人民银行提出全年发行债券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当年新的计划批准其债券发行规模。在限额之内,由政策性银行自行决定发行时间、次数和规模。

与政府债券相似,对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审核,并不涉及发行主体本身的信用状况。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确定为零,与国债相同。(www.xing528.com)

(二)商业性金融债券的发行

商业性金融债券是2004年6月开始推出的。最先是商业次级债券,这是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长期债券,2005年5月,又允许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普通金融债券,不规定特定用途,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补充营运资金的一种工具,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商业性金融债券是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它们都是以自己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发行,因此,对这些机构发行债券的审核不仅涉及发行数量,还涉及信用状况、还债能力、经营状况以及一系列监管指标的实际情况。

由于金融机构的上述情况人民银行审核部门并不完全掌握,须由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因此在有关商业性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中,都规定须由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出具前置性批准文件,人民银行才做出是否准予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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