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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方式及原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的设立与经营方式及原则

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满足设立条件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目前,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机构目前办理的信托业务按内容大体分为四大类: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投行业务与其他类业务。财产信托又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行业务包括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公司理财、证券承销等业务;其他类业务主要有代理、咨询、担保、公益信托等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经营存在部分明确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即自营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的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三)经营规则

1.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www.xing528.com)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2.亲力亲为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依法保密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性原则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在机构设置上,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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