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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善意原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须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无代理权的法律行为应遵循善意原则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情况,对于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趋向于保护本人(被代理人),因而效力待定,赋予本人追认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类未获本人追认并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无权代理,在效力上属于待定状态,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使无权代理的效力由不确定到确定,不再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表见代理(www.xing528.com)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2.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有四。

第一,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第二,行为人无代理权,亦即,表见代理的上位概念是无权代理而非有权代理。

第三,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相对人根据本人(被代理人)的某一项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四,须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如果相对人恶意,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转而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则。

3.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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