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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方案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可知,霓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方案探析

(一)股份的发行

1.股份与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出现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股票也促进了民事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推动了公司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股份的发行

股份(股票)的发行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本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包括新设发行,即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发行和新股发行,即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发行。

3.股份发行的方式

目前我国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为今后设置特别股留下了空间。

(二)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自由原则

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除非公司终止,它将一直存在。持有者不能要求公司还本付息,这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最大区别。因此各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均可以依法转让,除了法定限制条件外,公司不得以章程予以禁止或限制。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对股份转让作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四,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第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典型案例及分析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1-3题。

1.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03-92,多选)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www.xing528.com)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与解析】本题考点为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答案为A、D。

A项,甲持股25%,所持表决权超过1/10,可单独召集主持股东会。A项正确。

B项,乙持股8%,所持表决权低于1/10,不可单独召集主持股东会。B项错误

C项,丙持股7%,所持表决权低于1/10,不可单独召集主持股东会。C项错误。

D项,公司法不禁止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只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有要求。D项正确。

2.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03-93,多选)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与解析】本题考点为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答案为A、B、C。

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可知,霓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的董事陈某应对返还1亿元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A、B项正确。

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霓美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C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经催告霓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才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故未经催告直接解除霓美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违法。D项错误。

3.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03-94,多选)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与解析】本题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答案为A、B。

A、B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公司的任意股东;股份公司中连续180天持股,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的股东。题干中已经可以推断出源圣公司为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任一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该类型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发起的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归公司。

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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