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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需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申请符合各项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和立案。债务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驳回裁定送达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破产申请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需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申请符合各项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和立案。因此,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之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受理,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司法行为。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即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开始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破产申请人的资格;法院的管辖权;申请书的内容及其附件是否齐备,实质审查即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包括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不明朗的,法院可主动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要求申请人补证据。破产申请符合以上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并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破产申请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裁定送达的期限

受理裁定送达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不受理裁定送达的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驳回裁定送达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和公告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破产申请受理对于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债务人等均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管理人的产生(www.xing528.com)

《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效力

所谓有关人员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人民法院决定的其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其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防止因为债务个别清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对债权人的效力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但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益。

债权人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所有债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行使债权。

6.对相关法律程序的效力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处理: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经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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