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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第一百〇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债权的特殊情况。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详解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它专门针对破产人,是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破产债权必须是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能够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如果是非法的债权,例如走私、赌博而形成的非法债权,因不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强制执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2)破产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条件,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www.xing528.com)

《破产法》第一百〇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据此,界定破产债权的时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点相统一,均为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债权的特殊情况。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票据追索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排除

有部分债权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关于破产债权要件的规定,但是法律将其排除在外,又称之为除斥债权。主要包括:(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2)未申报的债权;(3)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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