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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及其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12月,国务院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外商投资法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

外商投资法的立法过程及其优化

2007年开始,传统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开始转型,当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体制并轨的进程,并在五年内过渡完成并轨;同样在当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使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公平竞争法体系初步建成。

2013年,新一届政府作出了高水平开放的战略决策。在2013年7月第五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同意在两国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原则,这一原则后来就直接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体现出来(尽管谈判早已被中止)。当年9月29日,中国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开放外资进行压力测试。从2013年10月1日起,相关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在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三年,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公布实施。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自此,我国进入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阶段。

到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三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行政审批要求修改为适用备案管理。就在商务部《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开始起草外资基础性法律,冠名为《外商投资法》。

2018年,外资基础性法律立法正式进入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www.xing528.com)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有着许多综合原因,同时也有诸多铺垫和前期试点。首先,外资三法的颁布均早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导致在中国的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形成了两套法制体系,比如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公司治理结构跟一般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重大区别,又比如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一种非常独特的企业形式;其次,在后续外商投资实践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又不断通过修法或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于外商投资的并购、税收、外债、安全审查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再次,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自贸区内试点了多项积极开放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进行了充分的试验;最后,2015年,我国就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几次修改后终于在2019年正式通过。

2018年12月,国务院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12月下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地方、部门、研究机构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外国商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外商投资法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2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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