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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范围及履行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而言,发生主合同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加重其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及履行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具体包括:被保证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其中,保证合同应约定的保证方式有两种:①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与效力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www.xing528.com)

一般而言,发生主合同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得加重其保证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经典案例】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在此案例中,张某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李某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李某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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