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中约定宽限期下的留置权行使方式

合同中约定宽限期下的留置权行使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合同中约定宽限期下的留置权行使方式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5.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