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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及其约定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合同及其约定优化

定金,是指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对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保证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经典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泥石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强行扣押、变卖),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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