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化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自1998年4月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不仅作为监管规则的执行者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而且拥有对自律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证券规章制定权。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化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自1998年4月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

1998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及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标志着由政府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实行政府集中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监管模式。2005年《证券法》继续肯定了该证券监管模式。

《证券法》在法律制度上确立了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不仅作为监管规则的执行者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而且拥有对自律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证券规章制定权。与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相适应,在我国,自律监管处于从属地位。《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证券监管模式。但2005年《证券法》已大大加强了自律监管的重要性,使自律监管机构成为重要承担一线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

典型案例

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限度——张某与某证券公司证券认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由证券公司提供证券经纪、融资融券等证券服务。2017年2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张某收到短信通知,得知其账户中签新股,应缴纳新股认购款18,850元。其后张某卖出该账户内的其他股票,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19,110元、3,181元,委托指令均为“卖券还款”。

张某拟用上述卖券所得金额申购中签新股,但证券公司告知其“卖券还款”所得的金额不能直接用于申购新股,应优先偿还融资融券账户的负债。经协商,证券公司为张某将新股认购款缴纳时间延长至当天16时30分。后张某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转款未成,最终未能认购中签新股。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48,630元。

裁判结果:(www.xing528.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33817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沪01民终1373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信用账户中签新股后,张某“卖券还款”指令的交易金额是优先用于偿还负债还是用于认购新股。

第一,证券公司根据张某“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监管规则未规定证券公司对于投资人“卖券还款”所得应优先用于新股认购。

第二,张某仅提供其与另一家证券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网络通信截屏记录,并不能证明“卖券还款”所得优先用于新股认购属于行业惯例。

第三,张某在与证券公司进行咨询沟通的过程中,证券公司明确告知了张某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后果。张某在知晓交易规则情况下,未能缴纳认购款项,系因自身过错导致相关损失发生。证券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过错,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