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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选举与选拔:一个深入研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峰子 版权反馈
【摘要】:共管委员会的代表,原则上,由其所属利益团体来决定。为此,共管委员会的筹建无须过多关注行政机构的代表。[34]再次,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原则,尝试引入累积投票制。原则上,每个年满18周岁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正式选举时,应保证候选人人数多于要选举的村民代表人数,实行差额选举。其认为,累积投票制能够提高代表的代表性,增加代表占少数地位之选民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

共管委员会的代表,原则上,由其所属利益团体来决定。代表产生的方式可以借鉴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人大代表由所在选区选举,如不履职,还可以由所在选区罢免。然而,共管委员会有其特殊性,其是行政权力与社区权利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的平台。因此,代表的产生不能按照同一形式进行。社区村民代表可由所在社区进行选举,但行政权力机构如地方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则可由所在机构指派。由于实行科层制管理,上级领导有权决定谁可代表本机构。只要不违背组织原则,并不一定要用集体选举的形式。实质上,不管谁作为代表,只要是行政权力机构的官员,就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具有忠诚和服从义务。其虽可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能忠实履行领导或上级机关交代的任务。当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指派的代表最好是协调能力强的官员,在贯彻行政机关意志的同时能与社区村民代表进行较好的沟通协商。为此,共管委员会的筹建无须过多关注行政机构的代表。只有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代表确实欠缺沟通能力或不愿与村民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时,共管领导小组才能建议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进行更换。然而,对于社区村民代表的产生,则需共管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关注并具体组织。

社区村民代表的确定,首先应当妥善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进行自我管理的法定的自治组织。村干部一般是村委会委员,而村委会委员是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为此,村干部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村民代表无须再另行选举,或者部分村民代表是村干部而部分村民代表通过选举产生,甚或完全排除村干部作为村民代表,相关的论述见前面部分。实践中,村委会干部是体制内精英,是乡镇政府在村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上级任务的得力助手。如果完全排除村干部参与共管委员会的沟通协商,则共管委员会决策的实施可能遭遇阻力,最起码,村干部没有带头实施共管决策的积极性。为此,可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一是不区分村干部与一般村民,均可参加选举与被选举。如果村干部平时确实从村民利益出发,为民办实事,则应能被选为村民代表。否则,有落选的可能性。然而,相对来说,村干部作为村内精英,还是具有相当威信的,当选的可能性比一般村民较大。故在实践中,控制村干部当选的比例是必要的。二是区分村干部与一般村民,确定村干部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一般应占少数。然后,在征集村干部与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分别由村民进行投票选举。村干部作为村民代表不应由村长或村支书指定,村民信赖的村干部也许更能代表村民利益,将来的共管决策也更能得到村民拥护。

其次,村民代表的确定还需兼顾弱势群体的意愿。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孤寡老人、妇女、儿童等均是弱势群体。由于在农村,出外打工的男性青壮年较多,在家从事生产生活的妇女、老人居多。然而,自然保护区大多地处偏远,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有余毒,往往在外打工的男性当家做主。辈分较高的老人虽有话语权,但实践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的留守人群中主要是妇女。从自然资源管理与可持续利用视角,妇女更熟悉、也有相当的意愿进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在村民代表中,应至少确保不少于一名妇女代表。在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中,云县后箐乡的几个自然村进行共管小组的选举中,为了保证妇女的参与,共管小组必须包括一名女性代表。[34](https://www.xing528.com)

再次,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原则,尝试引入累积投票制。原则上,每个年满18周岁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0个以上的村民可联名推荐候选人,村民自荐,也需10名以上村民的联名同意。正式选举时,应保证候选人人数多于要选举的村民代表人数,实行差额选举。为了真正发挥差额选举的作用,应引入竞争机制,变确认型选举为竞选型选举。[35]在选举现场,候选人应发表与社区共管相关的演讲,以争取村民的支持。然而,由于宗族势力、大姓势力的影响,大姓村民选举获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选举程序的设计,应尽可能地照顾少数群体的利益,并尽量保障每位选民不受影响地选举自己心目中的代表。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可以借鉴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尝试采用累积投票制。曾有学者从理论上探讨,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其认为,累积投票制能够提高代表的代表性,增加代表占少数地位之选民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36]另外,也可以适用团体代表制,即对小姓势力或少数群体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如规定,除大姓势力之外的其他小姓势力或少数群体应至少有一名代表当选。相比较而言,“累积投票制”要优越于“团体代表制”。因为,即便是为了弥补多种不平等的特殊情况,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仍然包容一人一票和多数原则。更重要的是,它促进了公共领域的积极合作和参与,在不同群体中培养了协作关系,形成了联合,而这些是比例代表制所无法实现的。[37]同时,为了尽可能排除外界干扰,应进行秘密投票,即让选民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填写选票,并简化填写形式如画圈或涂色等。秘密投票在一定程度上是匿名行为。这使投票者不受社会压力或更糟糕的情况影响,能够根据个人良知自由投票,同时为那些贿选者增加难度。[38]毕竟,大姓候选人如果没有威望,其同姓人未必都会真心选他。

最后,村民应有罢免权。借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有权罢免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村民代表。至于罢免程序,应进行严格设计,既要避免个别人打击报复又要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如可以规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能够启动罢免程序,但应给予拟被罢免的村民代表申辩的机会,然后由全体村民投票决定。如果共管委员会代表多次缺席会议,也可以由共管领导小组或共管委员会建议罢免。在共管实践中,也有更换共管委员会成员的例子,[39]尽管也是根据村民意愿但并非村民按照程序进行的自发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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