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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与员工福利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管理方面,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履行对家政服务员的管理义务,定期对其开展培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员工转换工作的间隙,由家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住宿。《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与员工福利

家政服务机构,一般是指专门从事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家政服务公司。通过中介服务或雇佣、派遣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在现有的家政服务机构中,除了最初全国妇联系统下设有帮助妇女再就业的家政服务机构外,基本以家政服务企业为主。截至2021年初,据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家政相关企业191.18万家,江苏省以64.83万家企业数量遥遥领先,贵州、山东分列二三名。(2)

例如,上海市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原名巾帼园)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直属事业单位,下设上海巾帼社会服务有限公司专门提供菜单式个性服务,包括家政服务、母婴护理、企业服务、医院护工等,帮助女性再就业。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妇联系统都设有巾帼园以及“巾帼家政”家政服务机构(公司)。

作为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我国目前家政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经营模式划分,主要分为中介型、会员制以及员工制企业。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家政相关企业中,个体户数量较多,共100.97万家,占比达52%。注册资本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家政企业数量最多,占比约为40%。100万元以内和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占37%和12%。2021年前两个月共注册家政企业17.63万家,同比增长879%,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3)

中介型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作为中间人为前来找工作的家政服务员联系客户,由客户与家政服务员直接签订合同建立用工关系的一种家政服务经营组织。在管理方面,中介组织不履行管理职能,只按次收取介绍费,而不承担其他责任。工资支付形式方面,由客户直接将工资付给家政服务员,中介组织不参与。有的中介机构会对其介绍的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有的则不承担培训任务。中介机构不承担家政服务员的保险费用,也不承担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责任。

会员制家政服务机构,是通过招募家政服务人员作为会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然后介绍给客户,由会员定期缴纳一定会费的家政服务经营管理组织。通常是客户将费用交给会员制家政服务机构,机构扣除管理费后再发给家政服务员作为工资。有的会员制家政服务机构在家政服务员转换工作间隙为其提供免费住宿。

会员制家政服务机构介于中介型与员工制两者之间,在运作模式的经营管理方式、经济收益等方面要优于中介型家政服务组织,但是,在要求家政服务企业规模大、场地大、投入大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劣势。该类运作模式是根据不同经济收入的客户对家政服务员的需求,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客户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异化服务的一种运作模式。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对员工(家政服务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家政服务业机构。通过招聘家政服务员作为其员工,并按照相关章程对家政工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并颁发上岗资格证明,由机构负责将其员工安排到客户家工作,客户直接支付工资给家政服务员或将工资费用支付给机构,由其扣除一定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员工。在管理方面,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履行对家政服务员的管理义务,定期对其开展培训,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员工转换工作的间隙,由家政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住宿。

2001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作为一部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地方性法规,在现代服务业法制先行先试方面作出了非常有益的探索。该条例率先提出了“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中的家庭服务经营者、家庭服务人员与家庭服务消费者(雇主)三者之间开展家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其中设定了四条标准,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做出了新的界定:

(1)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www.xing528.com)

(2)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生活和一保险费)。

(3)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4)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

这一明确规定,较之2011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不仅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要求上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而且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非常宽松。此前,《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也提出了一条重要的认定标准,即“与家政服务员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企业才能称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上海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家政服务员工制企业做出了全面完整、富于建设性意义的法律规定,表明了政府的立场态度,明确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涵盖了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签订服务协议等方面内容。但是,《条例》中使用了“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称呼,而不是通常认为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这里也考虑到了我们的实际国情,因为在逐渐走热的家政服务行业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叫好不叫座,因此,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成长需要政府大力培育、社会鼎力关心支持,使家政服务员工真正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家政服务劳动合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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