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1年卫生部印发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一)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是指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设置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在制定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2.基本功能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①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③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④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⑤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
4.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卫生院应当: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③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⑤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⑥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⑦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二)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指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1.功能任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www.xing528.com)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①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③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①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②危急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③传染病和疑似传染患者的转诊;④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①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2.机构设置与审批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②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③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④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3.人员配备与管理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4.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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