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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与有奖行为的讨论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对大众提供资讯、警告、政策宣传,虽是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但由于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所以并非行政指导行为。最后,广州市公安局是否有权限作出这样的“行政指导”,也是有疑问的。将《通告》定为行政指导过于牵强。某一行政行为可能具有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这在现实中是存在的。[24]除去其他因素,仅就给予拍违者以物质利益这一点而言,将有奖拍违视为行政奖励并无大碍。

1.行政指导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5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指导,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其中的定义虽然不是普遍适用,但至少列明了行政指导的几个特征。越秀区法院只窥豹之一斑,忽视了其他几个特征。行政指导虽然不需要针对单一的对象,却必须是特定的。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对大众提供资讯、警告、政策宣传,虽是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但由于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所以并非行政指导行为。[22]《通告》虽然针对的是广州市民,但他们依然是不特定的人群。最后,广州市公安局是否有权限作出这样的“行政指导”,也是有疑问的。将《通告》定为行政指导过于牵强。

2.行政奖励(https://www.xing528.com)

有观点认为:“让私人拍摄交通违章行为,并非基于交警委托,而仅仅只是一种奖励办法。奖励是一种鼓励措施,是一种激励手段,但鼓励和激励并不是授权。”[23]这种观点也符合多地行政部门的意思,例如武汉市交管局。某一行政行为可能具有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这在现实中是存在的。[24]除去其他因素,仅就给予拍违者以物质利益这一点而言,将有奖拍违视为行政奖励并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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