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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规范毒品案件的评价规范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刑法规范中,对于毒品犯罪规定刑罚处罚在死刑适用大量减少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规定了死刑条款,表明国家对于毒品案件的严厉打击态度。刑法规范还涉及对于走私制毒物品、买卖制毒物品、引诱容留他人吸毒、毒品的范围、买卖制毒原料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这对于深入持续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事实上,除了被无辜卷入毒品案件的人和吸毒人员以外,每个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均是毒品案件的受益者,也是毒品犯罪行为的主动实施者。

现有规范毒品案件的评价规范优化

目前的刑法规范中,对于毒品犯罪规定刑罚处罚在死刑适用大量减少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规定了死刑条款,表明国家对于毒品案件的严厉打击态度。《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刑法规范还涉及对于走私制毒物品、买卖制毒物品、引诱容留他人吸毒、毒品的范围、买卖制毒原料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这对于深入持续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范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于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疏,以致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解释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会议纪要”形式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基本是以“法发”形式内部下发的,未能做到向社会全体公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地方各级公检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辖区内的“规范文件”制作,虽然可能由于更加贴近基层,所作规定往往更加符合毒品案件办理中的实际需要,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证据规定的一些固有局限,但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影响到了司法解释的统一性。比如污点证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规定,但是在云南省公检法所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进行一次毒品案件证据规范的梳理,形成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范”,促使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减少证据收集和判断中的冤假错案;在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上,实现法律规范的“公开性”;在保证办案渠道畅通的前提下,提供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规范。

一般认为毒品案件在以下几点上,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殊性。

第一,毒品案件虽然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却少见直接受害人。毒品犯罪的主持者、各方参与者在参与毒品的制造、种植、贩运、买卖时,在其行为之初往往就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事实上,除了被无辜卷入毒品案件的人和吸毒人员以外,每个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均是毒品案件的受益者,也是毒品犯罪行为的主动实施者。这些人明确知道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于毒品案件的严厉政策,因此往往会主动消除可能遗留的证据,甚至会相互掩护逃避刑事法律的打击。即便是作案中发生了“黑吃黑”式的暴力犯罪,所谓“受害人”也往往不愿或不敢向警方报案。

毒品案件往往发生在一般群众所无法接触的时空条件下,普通群众自然无法报警。毒品犯罪一般发生在毒品犯罪分子精心挑选的时间、空间当中,行为的发生并不会出现在公众注意的时空条件下。毒品的制造、贩卖、运输都会千方百计地避免被普通人所识别、辨认或发现。毒品犯罪,即使在不得不出现于公众场合时候(比如公共交通工具上),也往往对毒品进行各种伪装,或者利用孕妇残疾人等公众予以同情或不太关注的人群掩护,或者使用警方无法详细关注的网络社交媒体进行毒品售卖。总之,毒品案件的发生往往不被主流社会所探知,警察也往往无法获得详细的毒品交易信息,毒品犯罪的追究存在证据搜寻的极大难度。

第二,毒品案件具有暴利性,这是毒品案件难以禁绝的根本原因。吸毒人群对于毒品具有依赖性,这就导致毒品实际是个卖方主导型市场。只要吸毒的人群到了一定的规模,警方对于毒品的查缉常常只能影响到毒品的价格,毒品打击行为不仅无法直接杜绝毒品犯罪的利润,反而很可能基于警方的打击行为使得毒品市场形成更加垄断的格局。其原理是,毒品查缉越严格,“漏网之鱼”在毒品市场越垄断;毒品数量减少但是毒品需求却未有效减少,这使得残余毒品的价格与利润率反而越高;残余毒品价格上升,代表单个毒品所获利润的增加,最终犯罪集团的资金聚集规模会越大;毒品犯罪资金聚集的规模,使得毒品犯罪“涉枪”等能力越来越高,犯罪手段更加暴力。这就是毒品查缉所导致的“毒品查缉悖反效应”。所以有效的禁毒措施必须解决三大问题:即如何减少毒品犯罪利润、如何减少贩毒资金聚集和如何有效减少吸毒人群,根本问题就是打击毒品犯罪必须考虑到稳步缩小毒品的市场需求,也就是必须有效减少吸毒人群。目前的毒品查缉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毒品制造、贩卖过程,即“拦查堵截”,对于毒品的市场缺乏研究和针对性。一方面,必须有效地较少吸毒人群,这是直接作用于毒品市场的工作,而且往往更容易直接作用于毒品贩卖行为产生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必须有效查缉毒品贩卖背后的金融犯罪。毒品制造、贩卖、运输背后的目的主要是逐利,毒品的生产成本极为低廉,主要的利润存在于国家的严厉打击和查禁行为所导致的风险成本问题。所以往往毒品的销赃、洗钱环节尽管从业人数少,但实际上的社会危害却远远大于毒品贩子。

第三,毒品案件的作案“隐蔽性”及“封闭性”较强,犯罪故意较明显。除了极少数被无意卷入毒品案件,不知所种植、运输的是毒品的人以外,毒品案件的组织者、参与者完全明白毒品的巨大社会危害以及国家对于毒品犯罪进行的严厉打击政策。毒品犯罪的参加人,在参加之初就非常清楚最终的法律结果或者一旦罪行暴露所导致的刑罚处罚结果,有些毒贩对于毒品法律、政策的把握水平甚至远远超出办案警察。毒品案件的法律处罚既是高悬在毒贩头顶的一把利剑,也往往是他们采取拒绝不明根底人员加入的自我保护措施。因此毒品的制造、运输、贩卖过程基本都是由相互信任、彼此认同的人组成作案团伙进行犯罪的。这些人往往是同乡、同村甚至是同一家族,其他人员很难被这些组织接纳、认同,这为“卧底侦查”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警方对于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况很难有直接的线索,对于毒品的制作、贩卖路线很难准确地把握。毒品查缉往往不得不依赖于“特情”或者“线报”。这种往往单线联系的情报方式以及基于“奖金”或者“悬赏”维系的“贪利型”信息提供者,并不足以维系毒品案件这种处罚极为严厉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查实庭审程序。所以最终的结果是,许多时候,警方不得不回到自己能够掌握的毒品侦破方法——拦查堵截,这使得缉毒工作严重依赖于被动的“拦查堵截”方式。事实上,警方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在毒品案件中情报获取的极大不足。如果毒品案件的信息来源一直把控在“特情”手中,那么这种极为危险的情报获取渠道决定了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不得不依赖于这种贪利背叛者的人格魅力和警方对其的控制程序。这里还存在两个极为严重的问题。一是信息来源的不可控;二是“特情”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一般警方会对于吸毒人群不断地进行骚扰,以寻找可能的毒品来源。但是基于毒贩的自我保护措施,真正的贩毒分子往往并不是自己出头露面进行毒品售卖,所以警方并不能够抓到真正的毒品贩卖源头人物;并且“特情”往往是被警方视为可以牺牲的代价,吸毒人群往往不被自己的亲戚朋友所看重,加之这种“特情”未必会存在对于警方或者对于“国家”真正的自愿奉献精神,“特情”反水也不会是什么不可思议的问题。

第四,毒品案件涉及地区广,需要多地警察协调,取证比较困难。在外部,我国受到“金三角”“金星月”两大世界毒源地夹击,毒品犯罪不断向国内进行渗透;在内地,新型毒品制毒案件也在多地出现,制毒数量不断增高。可以肯定,参与世界毒品交易的毒品流通渠道和网络业已成型。这使得中国毒品案件并不只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而是同时在全国出现多个毒品集散地,然后辐射周围地区。具体个案当中也往往是多地参与,多地进行。由于国家对于毒品案件的高压政策,制毒、贩毒案的风险巨大,所以并不会集中在某一具体区域,而是表现为多地流窜,按照一定路线流通。这些毒品流通路线往往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沿途基本都是人烟较少,比较荒蛮的地方:比如南方的“茶马古道”路线(“金三角”—云南—四川—香港或内地或西北),北方的“丝绸之路”路线(云南—甘肃或宁夏—陕西—出国或内地),除在中国境内消费外还参与了国际毒品流通。

云南、广西、广东、四川是中国境内毒品贩运的主要起源地;云南、广西是“金三角”毒品经边境向内地贩运通道;毗邻云南的贵州、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等地区是“金三角”毒品在内地中转集散分销地区通道;广东是“金新月”海洛因从境外通过航空、邮寄等渠道走私贩运的目的地;多数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城市缘于区位、交通、经济、人口等社会基础因素,成为毒品消费地和集散地。海洛因主要流向中国西南、西北、华南地区冰毒、氯胺酮主要流向中国东北、华东、华中地区。云南毒品犯罪高发区除了昆明大理等中心城市外,都集中在边境地区。国家禁毒委列出的全国13个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可能主要构成整个毒品流通网络的重要节点。其中云南巍山彝族自治县、广西靖西县、贵州六盘水、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甘肃临夏自治州的东乡县和广河县、陕西潼关县、西安市新城区、宁夏同心县,可能是毒品流通过程中的中转点,而广东(普宁陆丰)可能是海上运毒地点。目前笔者尚不清楚的是安徽临泉、河南新蔡平舆可能的作用。随着“一带一路”进程的加快,中国与东盟、中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将得到很大改善,对外开放通道将会更加密集,对外交往必将更加频繁。“金三角”与“金星月”对我国的毒品渗透可能会更加便利,毒品案件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丝绸之路”不会成为“毒品之路”。

第五,从历年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来看,2014年至2017年这四年的毒品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有组织犯罪特点。毒品犯罪集团往往进行毒品制作和贩运,同时往往还会参与制造枪支,甚至是依靠制枪进行武装贩毒,成为国家秩序、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具有特别强的社会危害性。[38]

以单案毒品数量为例,2014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确立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06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名,缴获各类毒品29.7吨,分别与2013年同比增加64.5%、47.9%、171.8%。全国破获单案缴毒量10公斤以上案件1060起,与2013年同比增加14.3%。2015年全国破获单案缴毒量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5588起,其中,海洛因案件1292起、冰毒晶体案件1582起、冰毒片剂案件1350起、氯胺酮案件407起。这些数据与2014年相比明显出现较大的增长。2016年全国破获单案缴毒量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5458起,打掉制贩毒团伙5459个;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961起,其中单案抓获20名以上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案件190起、单案缴获20公斤以上毒品的案件19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3万名,其中幕后组织策划者1138名。这些数据说明,2014年至2016年缉拿案件数量虽有增长,但是涉案毒品数量却出现明显增长,公斤级毒品案件开始逐年占据全年毒品案件总数的极高比值。这说明,毒品案件的规模在迅速扩大,考虑到个人犯罪很难得到一定资金支持,那么毒品案件背后应该存在明显的有组织犯罪的身影。

以涉枪案件数量为例,2015年全国破获涉枪毒品目标案件257起,缴获各类枪支466支、子弹3万发,与2014年同比分别上升52%、40.4%和843.4%。涉枪毒品案件高发,贩毒人员实施武装贩毒、暴力抗法时有发生。2016年全国破获涉枪贩毒案件446起,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广东、四川、贵州、云南涉枪贩毒活动高发。贩毒活动暴力程度加剧,缉毒执法工作风险加大。贩毒团伙的组织程度和犯罪能力明显提升,有的控制一方贩销网络和消费市场,有的与境外贩毒集团相勾结,形成跨国跨区域贩毒网络。

第六,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工作难度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一般认为毒品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在“毒品案件”中往往表现为一种“交易过程”,很难存在一般刑事案件的“案发现场”,也没有一般刑事案件遗留的“犯罪凶器”和“被害人”“报案人”等证据形式或固定的证据来源;毒品案件往往表现为犯罪分子精心策划的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犯罪职业化程度比较高,反侦查能力强。警方的证据发现、收集提取也就比较困难;毒品案件一般表现为犯罪集团对外人的“封闭性”,往往需要“特情”、卧底等特殊侦查方式,但是这些侦查方式自身不可避免会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加选择地使用,就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毒品案件中“毒品”的品种、数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是各种毒品均易伪装、销毁,毒品查获的难度较大。

【注释】

[1]2019年6月在昆明毒品会议上,根据玛格丽特·刘易斯教授的调研,2016年美国在押人数达到2 139 000人以上,其中地方看守所612 000人,州立监狱1 306 000人,美国联邦监狱及看守所221 000人,其中1/5涉嫌毒品犯罪。1980年因毒品犯罪被羁押人数为40 900人,而2016年则上升为450 345人(其中联邦监狱81 900,州监狱197 200,看守所171 245人)。自1987年至2017年,每年有超过100万人因持有毒品被逮捕。

[2]张勇安:“冷战背景下美国对土耳其的毒品外交(1965-1975)”,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

[3](吸毒)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个人吸毒不再构成犯罪;软毒品合法化,主要是指大麻等“软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少量合法出售。

[4]上述排序,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收案罪名统计数据。参见袁春湘:“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守护国家法治生态——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12546.shtml,访问日期:2018年9月21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司法大数据”,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id/3371760.shtml,访问日期:2018年9月21日。

[6]《2015年世界毒品报告》认为,全球毒品交易额每年达到8000亿至1万亿美元,仅次于军火交易。

[7]由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CCND,即The UN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制定,并经1972年修订的针对麻醉性毒品的《麻醉品单一公约》(简称《单一公约》)。

[8]1988年的《反非法走私麻醉性毒品及精神药物公约》(简称《反走私公约》)。

[9]2013年第43届大会主题是“美洲国家采取全面政策应对世界毒品问题”,《安提瓜宣言》呼吁各成员国共同寻求全面、有效、人性化的反毒路径。

[10]使东南亚成为无毒品区域的打击非法药物生产、贩运和使用工作计划。

[11]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近期在加勒比海盆安全举措框架内加大合作力度以除其他外大幅减少麻醉药物非法贩运。

[12]2012年第22次会议在阿克拉通过《阿克拉宣言》。

[13]宋代的中国人已经对罂粟的药用价值有较多的了解,罂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直至此时,鸦片一词并不见于中国文献当中。有人推断鸦片传入中国的时间可能是在元代。当时,蒙古人建立了空前庞大的帝国,征服了西亚的广袤国土,开通了东西方贸易往来的商路,鸦片在此一时期传入中国是很有可能的。19世纪的英国学者麦嘉温(Macgowan)还提到,在13世纪末到14世纪中叶这段时期,中国皇帝曾发现社会上存在较普遍的鸦片滥用问题并予以禁止。从现有材料看,直到15世纪的明代,鸦片才在中国典籍中“始见于诸家文字”。《明史》中记载,“王玺,太原左卫指挥同知也。成化初,擢署都指挥佥事,守御黄河七墅。十二年,擢署都督佥事,充总兵官,镇守甘肃。”《医林集要》中说,鸦片在罂粟“七八月花谢后,刺青皮取之”,服用时只用“小豆许,空心温水化下,日一服,忌葱蒜姜水,若渴以蜜水解之”。后来李时珍的记载更为详细:“阿芙蓉,一名阿片,俗作鸦片,前代罕闻,近方有用者,云是罂粟花津液也。罂粟结青苞时,午后以大针刺其外面青皮,勿损里面硬皮,或三五处,次早津出,以竹刀刮,收入瓷器,阴干用之。”至此,鸦片的采集技术已经完全成熟,但这种技术并没有在中国形成鸦片消费市场。详见连东:“中国、印度与东南亚之间的鸦片‘三角贸易’研究(1602-1917)”,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14]也有人认为除了这些国家的鸦片输出以外,国内各地商人的逐利推动也是当时鸦片在中国迅速蔓延的原因,也就是说当时的鸦片泛滥有一部分因素是中国参与全球化初期的一定代价,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某一个具体国家的“鸦片输出”,事实上当时形成了中国—印度—东南亚之间的鸦片贸易关系,而且主要国家基本都参与了鸦片贸易。就国内而言,是因为当时国内“高收入阶层”不断沦为鸦片吸食者,鸦片问题才屡禁不止,鸦片输入量才不断攀升。详见连东:“中国、印度与东南亚之间的鸦片‘三角贸易’研究(1602-1917)”,河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1891年,清政府开始允许农民种植罂粟,希望能因此减少鸦片进口。19世纪下半叶,中国本土产鸦片数量逐渐超过进口鸦片。统计数据显示,1906年,从印度进口的鸦片数量,尚不及中国鸦片消耗总量1/10。

[15]“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其占领区大量种植鸦片,鸦片是当时伪满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并在多伦建立“海洛因”制造工厂,在中国大量进行毒品种植贩卖,大肆掠夺中国财富。参见张同乐:“日伪的毒品政策与蒙疆烟毒”,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16]齐春风:“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走私贸易述论”,载《民国档案》1999年第1期。

[17]齐春风:“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走私贸易述论”,载《民国档案》1999年第1期。

[18]据新中国成立后西南区调查,1949年云南省罂粟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3%,贵州的安顺地区则“几乎无户不种”;西康省种罂粟土地占耕地面积的48%以上;整个凉山地区烟片种植户占各县总户数的60%~80%。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前西南区种罂粟曾多达1545.46万亩,以亩产15两计,年产烟片2.3亿两。如果用这些土地种粮,以亩产230斤计,年损失粮食35.55亿斤以上。

[19]1936至1940年,广西全省共登记烟民300 592人,全省城乡共设烟馆3000余家,仅南宁市便有烟馆100家,其中大烟馆9家。

[20]尚季芳、但唐军:“民国时期甘肃鸦片贩运群体及贩运路线考察”,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1]见尚季芳:《民国时期甘肃毒品危害与禁毒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其中第二章罗列出详细的数据资料。

[22]尚季芳、但唐军:“民国时期甘肃鸦片贩运群体及贩运路线考察”,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甘肃省还有吸毒人员近12万,主要的毒品种植区就在临夏地区。参见董汉河:“毒品在中国西部蔓延的原因”,载《甘肃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齐霁:“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北区对毒品问题的治理”,载《兰州学刊》2015年第12期;姚群民:“建国初期的禁烟毒运动及其历史启示——兼议南京国民政府禁烟失败的教训”,载《南京晓庄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李丽忠:“试论建国初期少数民族禁烟禁毒运动及其成功经验”,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4]参见李丽忠:“试论建国初期少数民族禁烟禁毒运动及其成功经验”,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5]Johnson B.D.,“Marihuana Users and Drug Subcultures”,Contemporary Sociology,4(1973),p.3;Snarr R.W.,Ball J.C.,“Involvement in a Drug Subculture and Abstinence Following Treatment Among Puerto Rican Narcotic Addicts”,Addiction,69(2010),pp.233~248;Johnson B.D.,“Toward a Theory of Drug Subcultures”,Nida Research Monograph,30(1980),p.110.

[26]林晓萍:“毒品亚文化与福建省青少年群体性吸毒行为及其预防教育对策”,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

[27]也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改变之前的封闭状态,重新加入世界贸易网络,这使得国际贩毒网络随之进入中国。中国人口众多,制毒原材料较为充沛,这使得中国容易成为国际毒品犯罪者比较热切占领的毒品消费地、毒品制造地。比如西北地区用来防风沙而广泛种植的“麻黄草”比较易于提炼出“麻黄碱”,后者是一种制毒原料。目前国家已经对麻黄碱的制作提取进行了严格规范。应该注意的是毒品的范围并不是完全固定的,随着技术进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毒品的名称必须依赖国家公安部公布的范围进行确定。另外,中国改革开放时期,世界毒品泛滥已经非常严重,毒品犯罪涉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曾经有2000万吸毒人群,当时是全球最大的毒品市场。改革开放后,中国吸毒人群的增长幅度令人吃惊,但是目前绝对吸毒人数还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人数。2017年我国登记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数量是2008年同期的6.5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0%。据《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公布,截至201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可见在册吸毒人员数量增长有所减缓。但是也有估计中国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00万,主要见于各媒体标题当中,没有公布具体的数字来源。例如:“全国实际吸毒人数估计超1400万100人中就有1人”,载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50624/n415513281.shtml,访问日期:2017年9月17日。

[28]原文为:“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一次规定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制造走私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侦查,并且进一步规定了“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29]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

[30]张名扬:“沿海地区群体性毒品犯罪打击与控制——以广东省陆丰市‘三甲’地区为例”,载《特区经济》2017年第1期。

[31]以上数字来源于国家禁毒委员会《2017年中国禁毒报告》。

[32]黄明华:“当代我国大陆毒品地理问题的探讨”,载《铁道师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期

[33]黄明华:“当代我国大陆毒品地理问题的探讨”,载《铁道师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年第3期。

[34]于明怡:“兰州铁路系统毒品问题调查报告”,兰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5]“海峡两岸关系与社会治安问题”课题组:“两岸交往与福建毒品犯罪问题”,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36]张树海:“辽宁省毒品犯罪现状及对策分析”,吉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37]刘婷:《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毒品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55页。

[38]1992年11月18日,历时81天的针对云南平远街的“严打”作战结束后,共收缴海洛因896公斤,鸦片85公斤,非钠西丁93公斤,枪支964支(其中军用枪353支),各种子弹4万发,手榴弹、手雷、地雷278枚,赃款1047万,黄金2.5公斤,白银14.6公斤,贩毒脏车60辆,摩托车34辆。近些年“枪案”与“毒案”双涉案也逐渐增多。2015年四川警方捣毁疑似制枪窝点1个,当场收缴12把非法自制枪支和制枪工具一批;在缉枪行动中,成功捣毁疑似制毒窝点1个,擒获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仿真枪支一把、半成品冰毒约1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2015年,四川、重庆、云南三地警方联合执法,缴获手枪5支,冰毒12.3公斤。2016年四川仁寿县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涉枪涉毒案件,缴获仿64式手枪9支,单管猎枪2支,冰毒160余克。2017年杭州临安破获特大涉毒涉枪案,缴获整枪43支、冰毒2.9公斤。2017年广东警方在车辆临检时,发现一件涉毒涉枪案件,车内自制猎枪6支、仿“64”手枪3支、散弹枪子弹56发、仿“64”子弹9发、“菠萝弹”13颗等涉枪涉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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