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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搜查的主要权益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刑事搜查相关联的人身权益,主要是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很明显,这些权益也并不是处于同一位置或者序列,在强制性侦查中人身自由权是受到明显强制限制的,只有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优先保护,而生命健康权应该受到最优先保护、不受限制的权利。这就要求,人身搜查中执法主体必须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其次关注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人身搜查的主要权益及优化措施

按照一般理解,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搜查的权益,并不是指公民所具备的全部人身权益,或者法律所保护的所有范围的人身权益,而是在人身搜查中刑事搜查所针对和克制的执法边界权益。与刑事搜查相关联的人身权益,主要是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很明显,这些权益也并不是处于同一位置或者序列,在强制性侦查中人身自由权是受到明显强制限制的,只有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优先保护,而生命健康权应该受到最优先保护、不受限制的权利。这就要求,人身搜查中执法主体必须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其次关注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是指,搜查行为包括生物标本提取、物理探查,不能够危及被搜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在有保障的医疗条件下进行搜查行为或者为保障被搜查人的生命健康确实已经采取了足够充分的医疗条件准备。禁止使用可能危及被搜查人生命的搜查方式。如,不能对特定疾病患者使用禁用药物,不能使用不安全的生物样本提取方式,不能交由不具备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体内证据提取。人格尊严权是指,执法人员不能进行羞辱性搜查,不能以故意羞辱为目的或者故意采取羞辱性行为进行搜查。搜查行为应该事先明确陈述搜查的部位、目的,搜查的必要性,要求被搜查人配合搜查,以被搜查人自愿进行证据交出为最佳执法手段;当强制进行搜查时,执法过程应当尊重被搜查人的人格尊严,不虐待被搜查人。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包括不允许进行赤身检查、搜查,应当视情况而定。作为一种普遍思维,赤身检查对于被搜查人确实可能具有一定羞辱性,但在特定案件中如果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出现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生命健康权。如,赤身检查如果比物理探查方式更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身体健康,那就应该使用赤身检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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