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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利的限制与保护: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搜查中,人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包括执法主体应当尊重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但是在某些人身搜查、人身检查程序中,人格权保护又不得不作为特别关注问题进行讨论。如在“赤身检查”“公众场合搜身”“药物催吐”“药物排出”等情况下,不仅对人格权应当进行保护,可能还存在人格权保护与身体健康权保护的选择问题。

人格权利的限制与保护:优化方案

在搜查中,人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包括执法主体应当尊重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显然在一般的搜查、检查中,不会直接提出被搜查人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一般的行政检查或者刑事搜查,比如身体贴靠、隔衣触摸、拍身目视,均不应当被视为侵犯被搜查、检查人员的人格权。但是在某些人身搜查、人身检查程序中,人格权保护又不得不作为特别关注问题进行讨论。如在“赤身检查”“公众场合搜身”“药物催吐”“药物排出”等情况下,不仅对人格权应当进行保护,可能还存在人格权保护与身体健康权保护的选择问题。

虽然“赤身检查”目前并不存在于中国的司法操作中,但是这种形式的检查、搜查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或者未来不会出现。赤身搜查通常是指执法者对人的裸体体表进行的搜查,包括对全部或部分裸露的皮肤、毛发及身体附属物的查验。从广义上来讲,它还包括对人身更具侵犯性的搜查,如对人体深度口腔、胃腹、肠道、阴道等体腔的搜查,以及从人体强行提取血液等化学物质。[40]毒品案件中,常会出现怀疑体表藏毒、体内藏毒问题,这时候按照规定应该进行仪器检查,但是如果是在“查封拦截”过程中,仪器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赤身检查问题可能是难以避免的。法学界不予讨论,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存在,而是目前缺乏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众场合搜身”“药物催吐”“药物排出”等情况,当警方怀疑某个公民可能体内藏毒时,这些搜查、检查操作基本是难以避免的。在这些搜查、检查程序中,不仅存在人格尊严是否得到尊重问题,还存在身体健康权与人格权的选择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保护公民必须受到有尊严的对待,禁止不必要的搜查侵入。能够使用较轻搜查、检查措施时,不应该使用更重的带有侵入性的搜查、检查措施,警方有义务提示被搜查人主动交出。其次,当侵入性搜查、检查不可避免时,警方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条件,禁止在不具备医疗条件下的侵入性搜查、检查。这是法律进行的权利选择,保护更为重要的身体健康权,屈就人格尊严权。最后,适用“比例性原则”。公民所涉嫌的案件应当与所采取的侦查、检查措施具有大致相同的比例,不允许对于较轻的罪名使用过重的搜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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