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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调查规范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毒品被缉拿到以后应该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在有见证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称重,但是在实践中,毒品称重的地点、条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在一些毒品案件中存在鉴定过程空缺、鉴定意见结论不规范、使用公安机关称重结果等问题,严重缺乏权威性的司法鉴定可能依旧会被法院采信。

缺乏证据调查规范的优化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被缉拿到以后应该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在有见证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称重,但是在实践中,毒品称重的地点、条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办案现场可能并不具备称重技术条件,公安机关也没有建立规范的证据保存中心和规范的证据保存条件,所以经常在案件中出现的毒品称重争议是,现场称重与鉴定机构称重不一致、现场称重没有见证人、称重时对于包裹物处理不当、毒品保管不当,存在相互污染可能、物品扣押手续不全等问题。[17]毒品保存和移交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缺乏证据保存中心和证据鉴定中心的设置,实际并不是毒品案件特有问题,其他刑事案件也存在控方证据的公正保存问题。“在具体案件中,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到庭审中运用证据存在一定的时空距离,如何妥善保存已收集的各种证据以防止其被污损或丢失,如何防止侦查人员不当地处置证据,如何通过相关制度激励追诉机关妥善地保存相关证据,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至关重要。”[18]建立专门的证据保存中心和证据检验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主要的作用在于对毒品的提取程序和毒品的检验程序进行了分离,使得毒品办案部门与毒品保存鉴定工作分离,公诉证据更为科学准确,毒品鉴定更有公信力。鉴于办案部门在实践中常在简陋条件下进行毒品交接、案件交接,可以规定现场警察在犯罪嫌疑人在场情况下进行证据封存、签字、见证人签字等环节,保证证据在送交和移交过程中的“唯一性”;鉴定机构能够满足特定仪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所以毒品的鉴定、称重等问题,应该由证据保存中心委托鉴定中心完成。

司法鉴定作为刑事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应该在诉讼中进行仔细的质证、核实,但是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却较为简略,甚至大量的鉴定人不出庭,以书面形式取代了交叉询问,从而形成了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简单而采信率极高的矛盾局面。如,2003年吉林省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共有2153件,其中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的仅为17件,出庭率仅为0.8%。[19]浙江省司法厅统计,2013年该省办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36 832件,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有167次,出庭率仅为0.45%。[20]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一起案件有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21]与鉴定人较低出庭比率相对应的是,鉴定意见的司法采信率基本接近99%,[22]这未必意味着司法鉴定的质量高,更可能的是鉴定意见在法庭中没有受到有力质证。在一些毒品案件中存在鉴定过程空缺、鉴定意见结论不规范、使用公安机关称重结果等问题,严重缺乏权威性的司法鉴定可能依旧会被法院采信。如,表述为“在公安机关查获的重××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成分”、鉴定中对于片剂、颗粒状毒品混装检测、毒品疑似物“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应该说海洛因)等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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