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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有限与公平优先的行政法理念革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结构的建成,是以权利的边界明确了权力的界限,同时权力又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本意中划定了禁止区域,以此形成权力有限的行政理念来建设有限政府。因此,权力有限应当成为行政法的新理念。在政府治理下,行政法的公平优先导向既是对治理的回应,也是法律的本原意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语言。

权力有限与公平优先的行政法理念革新

行政法理念是行政法发展的指导思想,它与行政观念具有内在统一性。政府治理打破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权,而通过与市场、社会的协商、沟通,共同处理公共事务。在放松管制下,单一性、单向度、强制性、半封闭的政府管理方式,逐渐被回应性、多元化、双向度、柔性、开放的合作治理方式所取代,它必然要求改变政府仰仗行政权管理的模式,建立起权力与权利的合作关系。而合作的前提,就是要变革政府管理下权力控制权利的不对等关系,构建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局面,这意味着权力的收缩与权利的扩张。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结构的建成,是以权利的边界明确了权力的界限,同时权力又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本意中划定了禁止区域,以此形成权力有限的行政理念来建设有限政府。同时,政府治理方式也说明政府对自身职能有限的认知,而职能的有限意味着权力的有限。因此,权力有限应当成为行政法的新理念。

政府治理和行政法都以保障权利为内在价值,权利的平等性要求政府行为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也要求行政法回归公平正义的法治本原。政府管理的效率优先,实质是发展优先、秩序稳定优先。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它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也是着眼于防范行政权对经济的消极影响,旨在提高政府行为的预期性,增强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信心。正因如此,传统行政法才表现出对权利救济有限、对权力控制乏力,导致权力与权利的结构性失衡,形成普遍的不公平感。在政府治理下,行政法的公平优先导向既是对治理的回应,也是法律的本原意义。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语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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