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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依据探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案例表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该裁定可不予执行。但是,被申请人依此前所签协议所载金钱数额与仲裁裁决认定数额不同为由,认为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系伪造,故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法院需综合审查仲裁庭审理情况后裁定。法院有可能对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必须注意,上述规定仅仅是针对国内仲裁裁决而言的,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另有规定。

国内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依据探析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执行裁决之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7]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3款还规定,法院认定执行裁决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裁定不予执行裁决。这赋予了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干预了仲裁的独立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1)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2)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3)裁决的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4)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14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www.xing528.com)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实际案例表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该裁定可不予执行。但是,被申请人依此前所签协议所载金钱数额与仲裁裁决认定数额不同为由,认为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系伪造,故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法院需综合审查仲裁庭审理情况后裁定。[78]

第1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案例表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手中并不掌握、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自身不利的证据而其拒不提供,此为前提条件;(2)该证据至关重要,对裁决的结果足以产生影响。构成该情形,当事人主观上有隐瞒的故意,客观上存在隐瞒而拒不交出,致使仲裁庭无从掌握的行为。[79]

(二)执行国内裁决与撤销国内裁决条件的比较

与《仲裁法》规定的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项相比,法院在执行裁决方面的审查权力更大。上述法定事项中在包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操守问题”之外,还包括了“隐瞒证据”和“伪造证据”两个理由。法院有可能对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进行实质审查。

必须注意,上述规定仅仅是针对国内仲裁裁决而言的,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另有规定。

执行本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执行“外国”裁决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执行外国裁决需要经过承认程序,主要是国家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基础上承担的国际法主体的义务。相对而言,许多国家执行国际性的裁决的程序与执行本国裁决的差别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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