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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仲裁的优势与作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团诉讼表现为以司法权为基础的诉讼形式,而集团仲裁则表现为更为温和、自由的ADR形式。通过这一方式,集团仲裁缓解了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了“两造平等”的实现。

集团仲裁的优势与作用

1.集团仲裁的ADR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集团仲裁与集团诉讼之间最关键的程序价值差别在于集团仲裁的ADR价值上。诉讼作为一种以公权力为基础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固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案件拥堵、费用高昂、时间拖延的状况完全违背了程序的精神”[67]。为了缓解诉讼爆炸的态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愈发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迅速成为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仲裁作为最正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是国家司法权向民间的过渡,仲裁范围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向民间转让的程度”[68]。集团仲裁制度的创设扩大了美国仲裁的范围,进一步促进司法权向民间的转让。集团仲裁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与集团诉讼平行的处理集团纠纷的解决方式,使得人们不再局限于集团诉讼这一救济方式。但换种角度看,集团仲裁与集团诉讼制度实际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二者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差异。集团诉讼表现为以司法权为基础的诉讼形式,而集团仲裁则表现为更为温和、自由的ADR形式。人们之所以愿意选择集团仲裁,除了出于时间、成本以及回避诉讼策略等相关考虑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集团仲裁自身的ADR价值,即通过集团仲裁这种相对灵活的方式也可以达到与集团诉讼几乎相同的功能与效果。

集团仲裁作为集团诉讼的ADR形式,在高效、低成本地促进纠纷解决的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诉讼与仲裁这两大领域的交流。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Shady Grove Orthopedic Associates,P.A.v.Allstate Insurance CO.集团诉讼案的判决[69],以及针对Stolt-Nielsen S.A.v.Anima lFeeds International Corp.集团仲裁案的裁决[70],反映了加强诉讼与仲裁两大领域之间的交流的必要性。[71](www.xing528.com)

2.促进实现“两造平等”

在集团诉讼制度中,法律通过将众多个体原告聚集在一起拟制成一个“集团”的方式,尽量确保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避免个体原告单独应对资金雄厚的公司。而集团仲裁制度除了拟制“集团”这一方式之外,还提供了其他的程序手段以促进实现“两造平等”。首先,集团仲裁要求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明确规定,仲裁双方均负有将纠纷提请仲裁的义务。如果无法满足这一条件,那么该仲裁条款可能会因为缺乏对价、对等承诺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72]譬如在消费者合同中,如果仲裁条款仅禁止消费者选择集团仲裁,而与此同时又不禁止公司选择集团仲裁,那么这样的仲裁条款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其次,集团仲裁制度放弃了传统仲裁程序的绝对保密性,以促进实现“两造平等”。虽然仲裁程序的保密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的重要原因,但是在集团仲裁中,如果一味地坚持仲裁程序的绝对保密性,则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造成潜在影响。

如果集团仲裁的程序是绝对保密的,那么被告将得以频繁地参与到类似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并可据此得知案情类似的先例所获取的裁决结果。而集团成员却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导致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并且会给被告回避先例提供契机。为此,集团仲裁制度放弃了传统仲裁的绝对保密性,将案件的案情摘要、通知以及最终裁决结果都公布于网络。通过这一方式,集团仲裁缓解了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了“两造平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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