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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的独立性原则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新仲裁法仅在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载于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视为独立于该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仲裁庭裁定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协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生效不受影响,显然它是完全独立于合同的。该规定存在逻辑瑕疵,既然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就不可能出现因无仲裁协议而无法达成合同的情况。

仲裁协议中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条款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项条款,尽管它与其他条款一并构成主合同的整体部分,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4]主合同的无效、变更或者终止不影响仲裁庭基于依附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所取得的管辖权。即使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况,当事人仍具有将所有争议继续提交仲裁解决的权利。

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新仲裁法仅在第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载于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视为独立于该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仲裁庭裁定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在法条内容表述方面,新仲裁法采取精简的方式,仅规定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仍适用。之所以如此表述,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无法改变合同的无效状态。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也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仲裁协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生效不受影响,显然它是完全独立于合同的。(2)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的,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的无效是一样的,都将使合同自成立时起无效即自始无效。既然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依附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则在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的三种情形下,依附于合同的仲裁条款仍具有独立性,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5]。(3)合同变更基本上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有效就更不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除非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变更合同条款且同时合意变更独立生效的仲裁条款。(4)解除及终止合同可以使合同失效,但在此之前合同有效,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且其是在合同生效时由当事人合意设置的,效力不受影响。(www.xing528.com)

旧仲裁法在有关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条文中,设置了抵触性例外规定:“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将达不成合同的,该合同的无效可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存在逻辑瑕疵,既然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就不可能出现因无仲裁协议而无法达成合同的情况。新仲裁法删除了该抵触性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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