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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关于初步命令的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保全措施得到顺利执行,新仲裁法设立了初步命令和向法院申请确认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初步命令的有效期限为20日,一般自仲裁庭发出之日起计算。为保障被申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和初步命令程序,新仲裁法第25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原则,当导致仲裁庭作出保全措施的前提出现任何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必须及时披露。向仲裁庭申请发布初步命令的当事人有义务向仲裁庭披露任何与初步命令的作出有关的情况。

新仲裁法关于初步命令的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

针对发布与实施仲裁临时措施,《示范法》第17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标的采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临时性保全措施。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此项措施的适当担保。”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一项强制性措施,但由当事人合意组成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缺乏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权力,一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保全措施得不到有关法院的支持,很难要求当事人自愿履行。为确保保全措施得到顺利执行,新仲裁法设立了初步命令和向法院申请确认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非存在相反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仲裁庭申请作出一项保全措施,并可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申请仲裁庭向另一方当事人下达初步命令,以确保申请保全措施的目标得以实现。”初步命令的有效期限为20日,一般自仲裁庭发出之日起计算。新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赋予仲裁庭全权决定是否下达初步命令的权力,仲裁庭只要认为向被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披露保全措施,将会产生损害该措施的目的的实现的风险,即可下达初步命令。初步命令下达后,仲裁庭仍可根据被申请的当事人的抗辩,对初步命令作出修改。新仲裁法将实施仲裁保全措施及颁布初步命令的权力赋予仲裁庭,这一做法明显参考了《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新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的保全措施及下达的初步命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排除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排除法院的监督与支持,当事人亦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仲裁庭颁布的保全措施,包括由外国的仲裁庭作出的保全措施。

为保障被申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和初步命令程序,新仲裁法第25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原则,当导致仲裁庭作出保全措施的前提出现任何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必须及时披露。向仲裁庭申请发布初步命令的当事人有义务向仲裁庭披露任何与初步命令的作出有关的情况。此外,新仲裁法第26条规定:“如果发生错误,请求作出保全措施和初步命令的当事人应承担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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