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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至2007年,立法机关以《治安法院法》中规定的调解制度为范本,构建了家事调解、劳动调解以及刑事调解的制度。与之相对的是私人调解,在2013年《调解法》颁布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2002年,司法部下设ADR办公室,从中央政府层面上对全国ADR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设置和完善调解制度以确保人们得到法律救济;建立、推广和普及调解、和解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提供相应支持;促进仲裁中心、治安法院法庭和调解制度的建立,并为其提供支持。

2006年至2007年,立法机关以《治安法院法》中规定的调解制度为范本,构建了家事调解、劳动调解以及刑事调解的制度。

2009年,立法机关参照《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治安法院法》,改革治安法院的纠纷调解程序,引入了调解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保密义务以及在普通诉讼程序中适用调解等规定。(www.xing528.com)

2013年4月19日,《调解法》颁布。该法主要规定了在该国领域内进行调解的基本法律原则,还对民商事调解、调解员监督管理以及公共调解系统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

在葡萄牙,不论是治安法院调解、家事调解、劳动调解还是刑事调解,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国家机关。以治安法院和国家ADR办公室为主的国家机关掌握着调解的启动权以及监督、管理调解员的权力。葡萄牙学者将这些调解定义为公共调解(public mediation)。与之相对的是私人调解(private mediation,即由私人机构组织进行调解),在2013年《调解法》颁布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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