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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基本样态与法律约束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不论是私人调解还是公共调解,所有的调解员都应当遵守《调解法》对其职责、任职资质、考核标准的约束。2013年《调解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梳理、统一关于公共调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的调解并非强制的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结束调解程序,调解员在认为调解无法达成有效结果时也可结束调解程序。

调解的基本样态与法律约束

1.公共调解与私人调解

按组织调解的机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公共调解和私人调解。除了《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外,各个私人调解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调解规则。此外,不论是私人调解还是公共调解,所有的调解员都应当遵守《调解法》对其职责、任职资质、考核标准的约束。

公共调解覆盖面与私人调解相同,可以处理所有类型的调解,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碎片化,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2013年《调解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梳理、统一关于公共调解制度的法律规范。《调解法》第5章对公共调解的机构、调解员、收费和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公共调解机构由公共部门运营,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共调解体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监控调解过程、收集调解数据,用于科学研究。有关公共调解的投诉,也由公共调解机构处理。公共调解机构收集的关于调解的信息均应当公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

在公共调解机构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在听取调解员的申辩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调解员进行处罚。

2.调解模式(www.xing528.com)

调解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立案前法官调解。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由立案法官对案件进行积极调解,避免纠纷进入法院。(2)委托调解。法院在立案时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社会组织进行调解,治安法院调解便是此种类型。(3)社会调解。这是指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参与对纠纷的调处。[5]葡萄牙采用的调解模式即社会调解,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在职业调解员的主持下,采用调解解决纠纷。

2009年之前,调解制度仅在小额诉讼中才能适用,治安法院法官应当在正式诉讼开始前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2009年,依照欧盟《调解指令》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调解的适用范围,使调解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的各个阶段以及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并规定前述调解程序不再受5000欧元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限制。因此,在所有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都可以在起诉前选择采用调解解决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的调解并非强制的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随时选择结束调解程序,调解员在认为调解无法达成有效结果时也可结束调解程序。

3.协议调解

《调解法》填补了《治安法院法》关于调解协议的规范空白,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者专门的协议约定合同相关的或者由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书信、电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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