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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调解启动方式与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葡萄牙,调解完全是一个自愿的过程,当事人拒绝调解并不会带来消极的影响。《调解法》第16条规定,调解必须在得到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法律规定主持准备会议的调解员不得参加后续的调解活动。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已沦为具文,然而,2013年《调解法》仍然未做相应的修改。从葡萄牙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者倾向于保障调解的效率,即调解程序和诉讼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答辩期间不会因调解而中断或延长。

葡萄牙的调解启动方式与法律规定

在葡萄牙,调解完全是一个自愿的过程,当事人拒绝调解并不会带来消极的影响。《调解指令》要求在普通法院中推广调解,并提出通过降低诉讼费用以鼓励调解。《调解法》第16条规定,调解必须在得到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始。在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调解员以及调解机构的身份信息和住所地;(3)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4)当事人和调解员对保密条款的承诺;(5)纠纷的概述;(6)适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的时间安排以及签署该书面同意的日期;(7)有关调解费用的约定(限于私人调解)。

调解开始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员或当事人有权提议举行调解准备会议。调解准备会议由职业调解员主持,通过会议的召开,向当事人提供关于调解程序的相关信息。法律规定主持准备会议的调解员不得参加后续的调解活动。这一规定旨在排除当事人在准备会议中对调解员的影响,但却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后续的选任或指派的调解员必须从头开始熟悉案件。若不能立即确定第二位调解员,则可能打破准备会议和调解之间的连贯性,降低调解的效率。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已沦为具文,然而,2013年《调解法》仍然未做相应的修改。(www.xing528.com)

由于相关的法律并未规定调解和被告人答辩期间的关系,调解员是否可以在答辩期间届满前开展调解活动尚存在争议。如果在答辩期间届满前开始调解程序,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调解获得一些额外的信息,从而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占据优势;如果必须待答辩期间届满后方能进行调解,不仅会导致调解效率降低,还可能使当事人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从葡萄牙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者倾向于保障调解的效率,即调解程序和诉讼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答辩期间不会因调解而中断或延长。据此,当事人即使有意愿参与调解,被告也应当在相应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否则若调解失败,可能导致被告因在答辩期间内未及时提交答辩状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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