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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及保密义务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法》中规定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第7条和规定调解员中立性的第8条体现了该原则。《调解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保密性原则。确保与调解相关的资料信息的保密性,有利于当事人各方成功达成协议,更快速而富有成效地解决纠纷。有鉴于此,参加调解程序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

调解原则及保密义务

1.当事人自愿原则

《调解法》第6条第1款规定,调解必须是自愿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根据该原则,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调解、何时开始或终止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将现在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调解解决。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将争议付诸诉讼或仲裁等其他解决方式前,应当首先善意地尝试调解。[11]当然,法律没有阻碍当事人在尝试调解之后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法。如前所述,当事人自愿原则可能会诱使当事人一方以提交调解条款或约定的方式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因此,研究者认为该款规定因不具有积极效用而显得多余。

2.调解员中立性原则

调解员中立性原则主要用来规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行为。事实上,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第三方的中立性原则可以说是这些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分母”。[12]在调解中,调解员只负责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进行交流的场所或平台,帮助当事人排除交流的障碍,更加理性地考虑问题。调解员应当给予各方同等的发言机会和被倾听的机会,一方面帮助当事人恢复对他们自身的价值、力量和应对问题的能力的信心;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对方的境遇。至于是非对错、如何处理纠纷,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判断和决定。[13]因此,按照通常的理解,调解员只起着帮助当事人的作用,一般不会提出对纠纷的事实判断、纠纷的价值判断及解决方案,不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任何实质的解决方案,这也正是调解有别于诉讼和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调解法》中规定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第7条和规定调解员中立性的第8条体现了该原则。(www.xing528.com)

3.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原则是基于确保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目的而产生的。对于调解这样一种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调解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保密性原则禁止调解员以及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在随后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未经当事人明确许可且非根据法院的强制命令,引证或提交与调解过程有关的资料或事实。《调解法》第9条第1款规定了保密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等重要信息在随后可能启动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成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确保与调解相关的资料信息的保密性,有利于当事人各方成功达成协议,更快速而富有成效地解决纠纷。从这个角度来说,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的、避免与调解程序有关的各种事实和资料被泄露的义务。有鉴于此,参加调解程序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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