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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要件和效力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尼亚法律认可仲裁协议合法成立后即可排斥法院对特定纠纷的管辖权。此外,新《民诉法》列举了3种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情形: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要件和效力的分析介绍

1.仲裁协议内容和形式要件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以书面形式作出,既可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为之,否则无效。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行为默示同意已诉诸的仲裁程序,则无论仲裁协议以何种形式达成,都是被允许的,例如,双方当事人替换仲裁请求或者在抗辩陈述阶段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必须规定任命仲裁员的方式,机构仲裁除外,因其具有法定的机构和程序的规定。

2.仲裁协议的效力(www.xing528.com)

首先,不管纠纷是否通过仲裁解决,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适用于随后任何的仲裁程序,直至争议解决。其次,新《民诉法》肯定了仲裁协议的妨诉抗辩权。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罗马尼亚法律认可仲裁协议合法成立后即可排斥法院对特定纠纷的管辖权。由于法院没有处理仲裁协议的权限,如果是机构仲裁,法院应将与仲裁协议有关的争议移送相关机构;如果是临时仲裁,法院应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外,新《民诉法》列举了3种法院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情形:(1)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无效。(3)基于答辩人提出的理由,仲裁庭不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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