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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立法在欧盟国家的差异化趋势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21世纪后,与调解有关的立法活动在欧盟各国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态势。奥地利选择了相对密集的立法形式,以保护消费者、提高调解的适用、提供法律稳定性以及将调解与提供法律意见区分开来。与奥地利相比,其他国家则尽量限制对调解的立法,以避免因为制定了不成熟的法律而妨碍当事人的创造性,以及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限制调解的灵活性。

调解立法在欧盟国家的差异化趋势

进入21世纪后,与调解有关的立法活动在欧盟各国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态势。在法国,民事和商事领域内的调解被纳入1996年《民事诉讼法》;英国于1998年首次在《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调解;德国《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于1999年颁布;葡萄牙相关的法律于2001年通过;奥地利2004年开始实施《民事案件调解法》;保加利亚2004年开始制定有关调解的法律;波兰2005年立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适用调解;2012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冲突解决程序法》,以表征变迁中的德国冲突文化

上述不同规定均始于对以下根本性问题的回答,即调解是否需要首先由立法进行规范。奥地利选择了相对密集的立法形式,以保护消费者、提高调解的适用、提供法律稳定性以及将调解与提供法律意见区分开来。《民事案件调解法》通过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建议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注册制度、注册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时效与时效中断、培训机构以及对调解员的培训等重要内容。与奥地利相比,其他国家(主要是英国和荷兰)则尽量限制对调解的立法,以避免因为制定了不成熟的法律而妨碍当事人的创造性,以及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限制调解的灵活性。因此,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只选择性规定了一些条款,如费用问题,而将对调解的设计、调解员培训和规范留给了私人联合组织以及市场中的自治力量。采用不同于上述两类方法的国家,则试图通过介于上述两种国家之间的立法活动来解决调解的自愿性与保护公民不受渎职侵犯的冲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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