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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调解适用范围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目前为止,瑞士的调解制度仅在家事纠纷领域普遍适用。但是在下述三个法律领域,还须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行政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行政裁决的补充,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在行政机关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一旦调解成功,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将被撤销,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扩展调解适用范围的优化措施

到目前为止,瑞士的调解制度仅在家事纠纷领域普遍适用。[19]早在起草《民诉法》时,立法者就已经意识到调解制度在涉及儿童权益的纠纷中,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当事人与儿童福祉之间的紧密联系,使以达成合意为目标的调解制度颇具优势。该法第297条规定,允许法院在审理涉及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时,要求当事人先行调解,这是自愿调解原则的例外情形。但是在下述三个法律领域,还须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领域

调解在瑞士的劳动法领域仍是一种较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解决劳动纠纷,瑞士设立了民间和州立的附设仲裁程序,前者的仲裁范围涵盖了整个劳动合同领域,后者仅包含法律规定的条款。对于劳动调解,并无特别规定,在纠纷双方合意选择调解的前提下,无论劳动纠纷是否已经起诉到法院,都应准许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2.行政法领域(www.xing528.com)

2007年通过的《联邦行政诉讼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行政诉讼程序可暂时中止,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行政裁决的补充,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将会以调解协议为基础,作出相关行政裁决。但如果调解协议违反联邦法律,当事人滥用行政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据以达成协议的证据错误、不充分,调解协议将不被采用。为鼓励调解,行政机关不会对调解成功的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在调解失败的情形下,也仅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此外,在行政机关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

3.刑法领域

将调解制度引入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在该法的起草阶段即被否决。但是在《青少年刑事诉讼法》(The Code of Juvenile Criminal Procedure)中,却规定了刑事调解制度。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调解的开始并不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官若认为案件适合调解,可以决定中止诉讼程序,授权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就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展开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将被撤销,刑事诉讼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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